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上)
每年五月至十月是本澳的颱風季節,在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期間,本澳有不少僱員仍須上班。為進一步保障僱員的權利,以及改善和明確因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損害的彌補機制及程序,第六/二○一五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已經於六月二十九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並將於八月二十九日生效。當中增加了若干可納入“工作意外”的情況,包括僱員在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期間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意外,為僱員提供更多保障。
颱風天氣下的保障
現行法律規定,假如僱員被要求在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期間上班,當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途中發生意外,除非交通工具是由僱主提供,否則不受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保障。由於考慮到僱員始終是按僱主決定,在懸掛風球期間冒特別風險前往工作地點,且基於本澳現時不少行業需提供二十四小時不間斷服務(例如娛樂場、酒店及醫院),僱員須在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期間工作,所以有必要加強對僱員的保障。
因此,按照新法規定,在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期間,僱員在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結束後三小時內,直接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途中發生意外,亦屬於“工作意外”。當中規定“在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結束後三小時”,主要是考慮懸掛八號風球之前或之後,可能會出現交通混亂情況(例如因車流量緩慢、風雨強勁及大橋封閉等原因),所以規定往返時間為“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結束後三小時”。至於“直接往返”,意思是指僱員沒有中途偏離(例如選擇在某一商店停留而中斷行程),而是直接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
如果僱主需要僱員在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期間工作,根據第六/二○一五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規定,僱主必須為僱員購買相關的工作意外保險。
有關第六/二○一五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的其他內容,下周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六/二○一五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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