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聘用外地僱員法》明確規定,聘用外地僱員須遵守「報酬平等」的原則,即須對外地僱員和本地僱員所提供的相同工作或相同價值的工作給付相同的報酬;目的是為保障本地工人的公平競爭權利,避免因為外僱工資較低,而影響本地人優先就業。但事實上,有關法律規定並未得到有效執行而淪為口號。
以建築業為例,當局早於二○○五年已制定了建築行業輸入的「最低工資」水平為日薪四百五十元,政府聲稱當時有關水平較行內平均工資高,並於立法會內信誓旦旦:「在整個外僱輸入政策方向是不想輸入廉價外僱而去取締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但十年過去,有關薪酬水平一直沒有調升,早已大幅落後於本澳實際工資水平,人力資源辦公室即使按此標準審批外僱,亦肯定形成廉價競爭,企業只會更傾向聘用低薪的外僱而拒聘本地工人。
更令人憤怒的是,在當局濫輸濫批的操作下,連日薪四百五十元的外僱「最低工資」亦早已失守。根據當局提供的資料,截至去年底,人資辦批出的外僱薪金中位數遠低於本地建築工人的收入中位數,其中有屬於技術工種的外僱日薪只有不足三百元,與上述「最低工資」相距甚遠;更存在大量外僱薪酬遠低於本地僱員的情況。以燒焊工人為例,本地工人去年第四季的平均日薪為一千二百五十八元(以開工二十六日計算月薪為三萬二千七百零八元),但人資辦批出的同一工種平均數只有一萬一千二百五十七元四角,最低月薪的一個個案竟為八千元,僅是本地燒焊工人的四分之一薪酬,其他各個技術工種亦有類似情況,根本視法律要求的「報酬平等」為無物!
人資辦批出的建築外僱薪酬竟比「最低工資水平」還要低,本地工人根本無法以低價競爭,難怪不斷有本地工人投訴在求職時經常被拒絕,又或者僱主成功申請外僱到場後就會無理解僱本地人,本地人優先就業只是空談。
為此,議員李靜儀向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一、「報酬平等」是《聘用外地僱員法》明文規定的法定原則,為何連人資辦在審批外僱時都不遵守,甚至批出薪酬僅為本地工人四分之一的外僱額?
二、日薪四百五十元是當局於二○○五年所定的建築行業外僱「最低工資」,但據當局提供的資料,人資辦批出的建築外僱薪酬甚至遠低於這一水平,連政府承諾的輸入標準都可不遵守,究竟人資辦審批外僱時目前所用的是哪些標準和要求?
三、日薪四百五十元的建築行業外僱「最低工資」已十年沒有調升,企業聘用外僱的成本實際上遠低於本地人,當局究竟有何具體措施保障本地工人的就業選擇和薪酬不受大量廉價外僱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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