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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工被廢緩刑上訴得直

2015-07-10 06:30

    與子長期病患陷財困未能賠償

    裝修工被廢緩刑上訴得直

    【本報消息】一名裝修工人疑因陷入財困,未有履行賠償責任被取消緩刑,面臨九個月的牢獄之苦,興訟至中級法院早前獲勝訴。中院指上訴人及兒子俱為長期病患,經濟及生活壓力沉重,並考慮到其隨後的努力,仍可給予緩刑機會。

    事緣二○一○年七月九日,被告被初級法院裁定觸犯一項信任之濫用罪,囚九個月、緩刑十八個月,條件是須賠償受害人合共五萬九千八百元,每月償還金額為五千元,直至付清有關賠償。其間,原審法院法官因被告的生活及經濟困難,批准緩刑義務改為每月償還金額二千元,以及將緩刑期延長多一年。

    竭盡所能履行義務

    然而,由於被告經多番告誡下仍沒有遵守賠償的緩刑義務,僅賠償了三萬二千元,原審法院法官在二○一四年三月四日作出批示,決定廢止被告緩刑,其須服刑九個月。

    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間,上訴人分別兩次存入合共二萬元的賠償金,尚欠賠償金餘款僅為五千八百元。上訴人表示並非故意違反緩刑義務,相反已竭盡所能履行賠償義務,認為原審法院廢止緩刑的決定存在瑕疵,指原審法院在作出廢止緩刑的決定前沒有充分考慮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維持緩刑及責令上訴人在六個月內向被害人清繳餘下的賠償金額更能維護被害人的利益。

    經濟生活壓力沉重

    中級法院合議庭認為,上訴人本身患有癲癇症,其病症肯定為從事體力勞動(裝修行業)的上訴人的收入帶來負面影響;另外,上訴人兒子亦是一名“甲型重型血友病”患者。二人都是長期病患者,家庭必然承受着沉重的經濟及生活壓力。儘管如此,上訴人在二○一○年七月起堅持履行還款義務直至二○一一年十二月。因此,從上訴人曾經努力賠償,可以推斷他從二○一二年一月開始的不履行沒有故意成份。

    緩刑的實質條件之一是法院對被判刑者將來的行為表現作出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期待其重新納入社會,以對社會負責的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經考慮上訴人儘管未能依期完全履行原審法院所定的賠償責任,但考慮到上訴人的經濟狀況,以及隨後的努力,上訴人的具體情況可顯示這一目的仍然可以達到,因此,其緩刑不應被廢止。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撤銷原審法院廢止緩刑的裁決,延長緩刑期一年,並附上於緩刑期間內付清餘下所欠賠償款項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