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合議庭對上訴作出判決,指犯罪故意程度不低,具有一定嚴重性,因此裁定上訴人敗訴。(互聯網圖片)
一婦人在街上看見其丈夫與「小三」在一起,上前對兩人拳打腳踢,被法庭科處60日罰金,婦人認為刑罰過於嚴厲提出上訴,法庭認為,妻子一時衝動毆打第三者不屬特別減輕情節,駁回上訴。
事發在2007年11月7日,婦人在街上看見其丈夫與另一女子在一起,上前對兩人拳打腳踢,經醫療診治檢驗,「小三」頭部及左膝均有挫傷,需要兩日康復。2010年9月21日,婦人在初級法院刑事法庭被裁定一項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被科處60日罰金(每日100澳門元),合共6,000澳門元,如不繳交罰金,則服罰金日數三分之二徒刑。
婦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指出其事發時是基於見到丈夫與第三者一起,感到家庭完整性會遭受侵犯及破壞,而一時衝動襲擊受害人,事後亦感到後悔,認為原審法院判處的罰金刑過於嚴厲。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上訴人看見丈夫與第三者一起,隨即對兩人拳打腳踢,犯罪故意程度不低,具有一定嚴重性,同時考慮到上訴人傷害身體完整性的行為對社會帶來一定負面的影響,並未具備特別減輕刑罰的所有法定條件,因此裁定上訴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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