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立法會賄選案2名60多歲的男女觸犯賄選罪成,分別被判刑1年6個月及1年3個月,剝奪政治權利 2年,不得緩刑,被告否認在電話中向他人聲稱有免費餐飲和專車接送,將會上訴。合議庭主席蕭偉志表示,免費餐飲雖然不同於直接給予現金,但很影響選民投票意向,屬於賄選,在過往的立法會選舉中出現很多不正確手段,但選舉文化正在改善,不少人清楚不能再做,否則會被判刑。
蕭偉志指出,議員代表市民,作出立法決策,賄選影響到整個社會發展。他提到2名被告沒有從中得到大利益,若不是觸犯立法會選舉法中的賄選罪,甚至可以緩刑,但選舉法保障的利益與其他法律不同,法庭對2名被告已屬輕判。(林智文 黃彩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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