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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判囚年半及一年三月不得緩刑 兩男女涉賄選判刑上訴

2015-07-18 00:00

【特訊】初級法院就二0一三年立法會選舉第十三組「民聯協進會」,涉嫌捲入賄選案昨下午進行宣判,案中一男一女被告罪名成立,分別被判刑一年六個月及一年三個月,兩人不得緩刑,並剝奪政治權利兩年。

案中第一男被告,何明新(譯音)是民眾建澳聯盟的文員,他被控於二0一三年致電所屬社團會員,呼籲會員在投票日全家總動員投票支持第十三組,投票當日前往澳門半島及氹仔指定的各一家酒樓享用免費餐飲,並有免費車接送,第一被告亦指使第二被告黃寶秋(女)協助致電聯絡會員。

首被告被判刑後當庭提出上訴,法官接納檢察官建議,在判決未改為確定前,第一被告被禁止離境及需定期報到。

有關案件的合議庭主席蕭偉志表示,免費餐飲雖然不同於直接給予現金,但很影響選民投票意向,屬於賄選,在過往的立法會選舉中出現很多不正確手段,但選舉文化正在改善,不少人清楚不能再做,否則會被判刑。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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