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初級法院裁定,香港商人劉鑾雄(左)及羅傑承所有上訴理由均不成立。(資料圖片)
涉及歐文龍貪瀆案,因清洗黑錢罪被澳門初級法院判處各入獄五年三個月的香港商人劉鑾雄及羅傑承,不服判決上訴至中級法院,被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全部不成立,駁回上訴。
劉鑾雄在上訴中對澳門初級法院否決他進行某些調查措施的請求,以及否決將屬於歐文龍的扣押物,包括「友好手冊」等證物檢驗筆跡的請求提出上訴;羅傑承則上訴初院接納廉署人員在庭上宣讀一份證人李秀龍作證時所展示、屬於其本人的文件證據的決定,以及方鎮猷、羅傑承、劉鑾雄及檢察院對原審法院最後判決的上訴。劉鑾雄企圖證明在2004年之前,澳門地產界或政府之外人士已知悉機場對開五幅土地正在計劃出售,因此其或公司內部的人若真的在2005年2月已開始草擬五幅土地的發展計劃,並無不合常理。
中級法院合議庭進行合議後認為,要審理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均沒有瑕疵或法律適用錯誤,經對問題逐一審議後裁定,上訴人羅傑承及劉鑾雄所提出的中間上訴理由不成立;上訴人方鎮猷、羅傑承及劉鑾雄對原審終局裁判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全部不成立;不審理檢察院提出的上訴。
劉鑾雄及羅傑承涉嫌以港幣2,000萬元行賄前司長歐文龍,以獲得機場對開五幅土地發展豪宅「御海˙南灣」,去年3月14日被初級法院裁定罪成,兩人各判囚五年三個月。中院早前已裁定該五幅土地的轉讓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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