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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訴途徑需列明

2015-07-20 06:30

    行政申訴途徑需列明

    國華是內地居民,早年見澳門地產市道好,在澳買了一個住宅單位出租。日前國華收到旅遊局的公函,指其單位用於非法提供住宿,故採取臨時措施,對單位施加封印,並中斷單位的水電供應。

    這天,國華特意持雙程通行證來到澳門找侄女美婷商量。“美婷,我按你的提議向旅遊局請求解封單位……”國華眉頭緊鎖。

    “唉,舅父,你將單位用作非法旅館,這種做法是不對,你看看現在多麻煩。現在單位解封了嗎?”美婷忍不住訓了舅父幾句。

    “對對對,我知道錯了,以後再也不會這樣做,我現在只想盡快解封單位,可是局方卻駁回了我的請求,其中一個理由居然是因為‘未有在法定期間內收到投訴人提出的聲明異議’,真令人費解,局方的公函上從未提及我需要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呀?”

    “既然須在一個法定期限前提出聲明異議,為何有關部門不在公函內明確說明?累舅父您錯失了申辯的機會,這次真的有點冤枉呀。”美婷同樣不解。

    看到舅父連番嘆氣,美婷突然靈光一閃:“舅父,不如考慮一下向廉政公署申訴吧。我知道廉署最近增設了網上投訴平台,只須登入廉署網頁,填寫個人聯絡資料以及陳述投訴事宜後發送便可,非常方便。”國華聽後二話不說,拿起手機便撥弄起來。

    廉署收到國華的網上投訴後,隨即介入調查,發現局方在書面通知中,只載有“得在三十天內向行政法院提出司法上訴”,卻完全沒有提及任何行政申訴途徑。根據《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的相關規定,對於旅遊局長命令採取臨時措施的決定,投訴人無須進行聲明異議或訴願便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換言之,聲明異議為一種任意性的申訴途徑,提出聲明異議與否並不會導致中止臨時措施的效力。

    儘管聲明異議具任意性,但廉署認為局方在書面通知中沒有提到行政申訴途徑的做法確有不善之處。根據《行政程序法典》規定,行政決定的通知內容必須包括“有權限審查對該行為提出之申訴之機關”,“申訴”包含聲明異議及訴願。即使市民對當局的行政行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行政申訴(如聲明異議)僅具有任意性,但可提出聲明異議的內容也不應在書面通知信內被略去。

    另外,一般市民往往基於司法上訴需要較高的經濟成本而更多地考慮選擇行政申訴,且部分涉及“非法提供住宿”的利害關係人並非澳門居民,彼等未必對澳門現行法律有充分的了解,故局方有必要在命令採取臨時措施的書面通知上提及可針對有關決定提起行政申訴的途徑。

    局方接納廉署的觀點,承諾日後會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於臨時措施的書面通知內提及行政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舅父,旅遊局的通知書內容的確有不妥,廉署為我們主持公道了,但你將單位用作非法提供住宿同樣是不對的。”國華撓頭尷尬道:“我保證再也不會這樣做了。”

    (廉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