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三判死刑發回重審
湘大殺人案被告脫罪
【中新社湘潭二十一日電】發生在十一年前的“湖南湘潭大學研究生殺人案”,因被告人曾愛雲三次被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而後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一直備受關注。
湘潭中院二十一日對此案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曾愛雲無罪,另一被告人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研究生被拋屍校內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晚,湘潭大學機械工程學院二○○二級碩士研究生周玉衡在該校工科南樓三○八室遇害,並被拋屍於校內。經湘潭警方偵查,同為該院研究生的曾愛雲、陳華章有重大嫌疑。二○○三年十一月,兩人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警方逮捕。
二○○四年六月,湘潭市人民檢察院以曾愛雲、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向湘潭中院提起公訴。該院於二○○四年至二○一○年三次作出判處曾愛雲死刑、陳華章無期徒刑的判決,被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
陳華章嫉妒周玉衡
湘潭中院經重審查明:因周玉衡受到導師器重,陳華章對周玉衡心懷嫉妒。二○○三年十月,曾愛雲與同班同學李某產生戀情,而此前李某與周玉衡已相戀多年。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晚,在湘潭大學工科南樓三○八室,周玉衡飲用陳華章投放有安定片的茶後出現藥物反應。十九時五十分許,受曾愛雲之約,頭暈乏力的周玉衡在陳華章攙扶下與曾愛雲、李某見面,隨後陳華章將周玉衡帶走。周玉衡後在三○八室遇害。
湘潭中院重審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曾愛雲殺害被害人周玉衡的證據中,曾愛雲的有罪供述、陳華章指證其殺人的供述等的真實性均存疑,不能採信。
此外,關於曾愛雲的作案動機、是否與陳華章合謀、作案工具的來源及去向、有無作案時間等情節均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曾愛雲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綜合全案證據可以確定,被告人陳華章對被害人周玉衡懷有積怨,有作案動機。法院於是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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