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終院部分有可能發還重審
法律界指充公土地欠妥
【本報消息】中級法院就“桃花崗”案判決,贏得坊間一片讚聲,形容正義得以伸張,但從法律層面則未必人人讚好。有法律界意見認為部分事實審欠法律支持,上訴至終審法院有機會就該些部分發還重審。另若涉案土地為私地,政府應按民法規定取得繼承,充公土地的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
部分事實審屬推斷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是次中院判決存有不妥,部分事實審問題,例如上訴庭斷定商販所蒙受的損失合共至少高於十五萬元,屬於推斷,那些部分應發回初院重審。由於終審法院不審理事實事宜,上訴後仍有機會就該部分發還重審。量刑方面,法律雖然沒有特別規定必須交初級法院量刑,但法官應有一向原則,此案的兩位法官過去審理“醫療事故”一案時就將量刑交由初院負責。
取業權須得依法繼承
據檢察院資料,位於羅若翰神父街與蓮莖圍對開的一幅土地稱之為“桃花崗”,該土地於一九○三年底由一名李姓人士購入,並成功在澳葡政府登記為私人土地業主,但李其後不知所終。對於充公涉案地段的決定,該名法律界人士指土地登記在李某名下,法院極其量只可撤銷丁文禮及往後的登記,而不能將李某的土地充公,否則損害他的權利。若澳門政府要取得業權,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九百七十三條(可繼承遺產之人之順序)規定取得繼承。有關決定亦無考慮《刑法典》第一百○三條(物、權或利益之喪失)第二款,不影響被害人或善意第三人的權利。
另有意見認為,就中級法院指出初級法院法官多項未能證明的事實,可以從邏輯推理得出結果,有關說法欠缺法律支持。倘有疑問,中級法院應根據法律規定,發回初級法院就該部分重審,而不是直接定性靠邏輯性得出的必然結果。但他認為由中級法院進行量刑並無不妥,至於法院判決充公涉案地段,他亦認為若土地以私人名義登記,政府須按民法規定取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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