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傷補償制度下月底生效
第六/二○一五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將於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生效,該法律主要是對現行第四○/九五/M號法令(俗稱“工傷法”)作出修訂,除將僱員在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期間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意外,納入工作意外的範圍,同時對“工傷法”的若干內容作出修訂:
衛生場所的定義
新法明確規定“衛生場所”是指醫院或衛生中心,前者是指公立醫院及經衛生局發出執照的私人醫院,後者則是指政府衛生中心。僱員是否在“衛生場所”接受治療,將影響其是否受每日醫療費用所限。因為按“工傷法”規定,倘若僱員在“衛生場所”以外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其每日的醫療費用上限為三百元,超出的金額可能需要自行承擔;而在“衛生場所”接受診療,則不受上述每日醫療費用金額所限。
意外發生後的通知
對於導致僱員死亡或須住院的工作意外,僱主或其代表應自意外發生起或其獲悉意外起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勞工事務局;而屬其他情況,應於五個工作日內作出通知。
十五日支付賠償
根據“工傷法”規定,僱主必須為僱員購買勞工保險。按新法規定,保險公司須於收齊證明文件後,每十五日向僱員支付一次賠償,上述證明文件包括:勞動合同、醫生證明及糧單等,用以證明存有勞動關係、僱員的薪酬、其傷勢及醫療費用等。
如果想了解更多有關《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的規定,可致電勞工事務局二八七一 · 七八一○查詢。此外可瀏覽以下網頁:金融管理局(www.amcm.gov.mo)、勞工事務局(www.dsal.gov.mo)及法務局(www.dsaj.gov.mo)了解更多資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六/二○一五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