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放盤紙”“睇樓紙”保障權益
【本報消息】石寶德提醒居民放盤時,應該先簽署“放盤紙”。《中介法》清楚列明,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前,房地產經紀必須與客戶簽署房地產中介合同。換言之,業主委託出售或出租物業,必須簽署“放盤紙”。過去有部分業主因為擔心放盤紙披露個人私隱,拒絕簽署,其實當中除了房地產經紀的資料、物業識別資料,涉及客戶的內容只有名稱、聯絡方法及其他識別資料等基本資料,不涉及私隱問題。業主簽署“放盤紙”是《中介法》的規定,同時亦是保障自身權益的方法。
客戶委託購買或租賃物業,則必須簽署“睇樓紙”。過去偶有聽聞經紀帶客戶睇樓被打劫、非禮,“睇樓紙”登記經紀及客戶資料,對雙方人身及財物安全都有保障。
《中介法》規定房地產經紀必須具備有效的中介准照,這是識別經紀身份的基本證明。房地產經紀在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時,須佩戴由房地產中介人發出的工作證。
鎖匙勿留太多代理
客戶除了有權要求房地產經紀出示中介准照及員工證,更可要求出示公司名片以核實身份。以中原名片為例,由經紀的姓名、中介准照編號、所屬分行、職銜以至聯絡方法都清楚列明,客戶一目了然。
除了以上幾個重要事項,業主亦應該注意物業鎖匙不宜交托太多中介公司,以防造成單位內部損壞或財物損失。買家交易時避免以現金交收,應該要求經紀出示相關物業的“查屋紙”,核實業權人身份,以支票形式交付業權人。此外,中介人操守問題同樣重要,畢竟物業交易牽涉的問題繁複,不但涉及大額金錢,更牽涉業主及買家個人資料,選擇有口碑的中介公司及具有專業操守的經紀,可避免個人資料外洩,減低造成損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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