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未成年人保護現缺位
吳碧珊籲完善立法打擊性犯罪
近年在本澳出現多宗未成年受害人的性侵案件,中區社諮委吳碧珊認為,法律的必然滯後導致本澳《刑法典》未能配合社會發展,使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出現缺位,她就相關法律修改提出建議。
本澳的性犯罪一般分為公罪及半公罪,之間的轉化取決於被害人年齡、犯罪情節及引致的後果等因素。以對未成年人作出性侵犯為例,根據本澳現行的《刑法典》第一六六條,雖然有針對未滿十四歲兒童作出性侵犯的罪行和刑罰,但根據第一七二條,被害人必須經告訴才可進行刑事程序,除非該犯罪引致被害人自殺或死亡者,即為半公罪。意味着如有十四歲以下兒童被性侵犯,必須由其合法監護人向檢察院檢舉,但複雜的程序可能令監護人卻步,使未成年人未能得到有效保護,無法體現社會對其重視和關愛。
明確公罪與半公罪
先不討論被害人年齡範圍的前提下,吳碧珊認為,有必要具體化何謂《刑法典》第一七二條中引述的公共利益之特別理由,待該定義進一步清晰後相信可更全面保護上述法益,明確公罪與半公罪的楚河漢界。
量刑方面,為提升阻嚇性及警惕作用,她認為針對未成年人作出的性犯罪,不僅限於加重刑幅下限,建議應增加犯罪情節的類型及數量,當滿足該犯罪情節後司法機關便可主動介入,方便檢察院更具針對性對該類型犯罪展開調查和提訴,因根據刑法學的罪刑法定原則,沒有明文規定的,不得定罪處刑。若要賦予檢察院更多主動性介入調查搜證階段,那麼增加法律要件的規定則是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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