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就民間公投管理委員會發出的書面聽證公函回覆傳媒查詢,指出公函只表示若團體在投票人同意下收集個人資料,則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條的規定,但不能推論相關活動所收集和處理的個人資料完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另外,個資辦在公函通知團體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可被科處罰款,是就有關涉嫌違法行為,以書面方式表明意見,並非個資辦之最終決定,由於個案仍在調查,故個資辦不宜進一步評論。
民間公投管理委員會早前向傳媒展示收到的個資辦公函,內容提及團體所使用雲端服務的公司地址及數據中心均位於澳門以外的地方,涉嫌將個人資料轉移到特區以外地方,可被科處 8,000至 8萬澳門元。(梁舒婷 雷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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