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澳聞
  • 經濟
  • 要聞
  • 體育
  • 藝海
  • 即時新聞
新聞
  • 國際銀行教育會簽合作協議
  • 政協進聖中三校分享國情
  • 高校研建虛實通聯跨境圖書館
  • 《文化雜誌》徵集慶回歸稿件
  • 《非高教專業發展制度》擬出台
  • “五 · 四”籌委訪何厚鏵介紹活動
  • 新聞特搜
  • 高校外交演講賽科大奪冠
  • 建築工程界黔考察建橋技術
  • 民青會:國家航天事業引領創新
  • 海洋智能科技展珠開幕
  • 修繕燈塔
  • 旅博會雲南茶主體館開館
  • 京首辦京澳科技創新論壇
  • 人民日報電子閱報欄多點啟用
  • 澳內地商雙向研學遊線路
  • 青島南區領導訪山東工商聯
  • 潮南區長訪潮州同鄉會
  • 白雲僑聯主席訪僑總促合作
  • 和光會新閣就職迎挑戰

中院:被判緩刑不礙刑罰合併

2015-08-11 06:30

    中院:被判緩刑不礙刑罰合併

    【本報消息】一名非法入境者在兩宗案件中先後被判實際徒刑及緩刑,初級法院認為兩案刑罰合併不利被告,決定不併罰,檢察院不認同,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獲判勝訴。中院認為被判緩刑不妨礙刑罰合併。

    一名非法入境者因觸犯一項非法再入境罪及使用偽造文件罪,於去年十月卅一日被判處九個月徒刑,緩期兩年執行,該案於同年十一月二十日轉為確定;並因觸犯一項抗拒罪,於去年六月四日被判處九個月徒刑,該案於同年六月廿四日轉為確定。

    初級法院刑事法庭法官於今年一月廿一日作出批示,指出被告在其中一案中被判緩刑,認為將上述兩案的刑罰合併會不利被告,故決定不將兩案的刑罰合併。

    檢察院不服,認為上述批示存有錯誤適用法律的瑕疵,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指在被上訴的批示作出時,上述兩案已轉為確定,根據《刑法典》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在判刑確定後,但在有關刑罰執行之前,證明行為人在判刑前曾實施另一犯罪,則適用犯罪競合之處罰規定,本案符合上述規定。另外,中院認為嗣後對刑罰合併應包括已被緩期執行的徒刑,因為該等刑罰並非具有不同的性質,法院同樣需以被告整體行為及所展現的整體人格來作出併罰的決定。

    緩刑不可被視為確定和不能改變的刑罰,相反其具有“臨時決定”的特徵,可被廢止或消滅。因此,相對於緩刑的決定來說,作出併罰的決定並沒有違反“裁判已確定的案件”,這是由於僅當改變其性質或量刑的情況下才會導致該違反,這與暫緩執行與否並無關係。而且決定在併罰中包括緩刑的做法並不是對事實事宜重新審理,並不違反“一事不兩審原則”。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決定,並改判初級法院要對上述兩案中的刑罰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