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被判緩刑不礙刑罰合併
【本報消息】一名非法入境者在兩宗案件中先後被判實際徒刑及緩刑,初級法院認為兩案刑罰合併不利被告,決定不併罰,檢察院不認同,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獲判勝訴。中院認為被判緩刑不妨礙刑罰合併。
一名非法入境者因觸犯一項非法再入境罪及使用偽造文件罪,於去年十月卅一日被判處九個月徒刑,緩期兩年執行,該案於同年十一月二十日轉為確定;並因觸犯一項抗拒罪,於去年六月四日被判處九個月徒刑,該案於同年六月廿四日轉為確定。
初級法院刑事法庭法官於今年一月廿一日作出批示,指出被告在其中一案中被判緩刑,認為將上述兩案的刑罰合併會不利被告,故決定不將兩案的刑罰合併。
檢察院不服,認為上述批示存有錯誤適用法律的瑕疵,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指在被上訴的批示作出時,上述兩案已轉為確定,根據《刑法典》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在判刑確定後,但在有關刑罰執行之前,證明行為人在判刑前曾實施另一犯罪,則適用犯罪競合之處罰規定,本案符合上述規定。另外,中院認為嗣後對刑罰合併應包括已被緩期執行的徒刑,因為該等刑罰並非具有不同的性質,法院同樣需以被告整體行為及所展現的整體人格來作出併罰的決定。
緩刑不可被視為確定和不能改變的刑罰,相反其具有“臨時決定”的特徵,可被廢止或消滅。因此,相對於緩刑的決定來說,作出併罰的決定並沒有違反“裁判已確定的案件”,這是由於僅當改變其性質或量刑的情況下才會導致該違反,這與暫緩執行與否並無關係。而且決定在併罰中包括緩刑的做法並不是對事實事宜重新審理,並不違反“一事不兩審原則”。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決定,並改判初級法院要對上述兩案中的刑罰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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