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就立法會宋碧琪議員於
為加強居民養老生活的保障,及協助日後建立中央公積金制度,特區政府自
財政盈餘特別分配的發放對象為年滿二十二歲的永久性居民,同時,基於公共資源有限,須確保公帑資源運用於適當的居民群體上。因此,政府在預算盈餘特別分配的政策上,設立了有關
由於年齡達二十二歲或獲得永久性居民資格的人數每年都有所增長,因此,整體人數包括列入及不列入撥款名單的人數每年亦會相應提升。
每年不列入名單的人數平均為
其中,現時因工作而居於外地的情況,一種是受聘於本澳企業但被派駐外地工作,另一種則是在外地以僱員、自僱或僱主的身份從事工作,如屬後一情況,則必須有負擔在澳配偶或直系親屬主要生活費。
而對於有關「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則需對每一個案的具體情況作出綜合考慮,包括申請人身處外地的理由、主要家庭成員的生活狀況及常居地等等,以確認申請人與澳門在生活上的關聯性,從而與實際上早已移居外地的人士作出區別。
隨著區域合作的發展,到外地創業、就業的居民可能會有所增加,但在決定是否對有關情況作出豁免時,必需考慮會否與移民相混淆,倘若整個家庭及生活重心早已遷移海外,則其情況可能屬於移居外地。
因此,對於在外地創業、就業的情況,其主要家庭成員必須仍然在澳生活,並為家庭開支作出承擔;倘若其家庭成員已遷離本澳,可列舉適當的離澳理由,適宜按個別情況作具體分析及綜合考慮,從而更好的貫徹政府訂定
根據統計資料顯示,獲批准的豁免個案佔總申請數量達九成,反映了目前由法律所訂定的豁免情況已涵蓋了社會絕大部份的需求,而且,即使不屬法律訂定的七種明確情況,居民亦可以「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提出申請,交由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審議。未來,社會保障基金仍會不斷檢討及總結工作經驗,以祈對制度作出完善。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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