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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獲公積金豁免除名個案上升至九成

2015-08-12 05:17
【特訊】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回應議員宋碧琪口頭質詢時表示,特區政府於2012年將公積金個人帳戶豁免情況,由最初的4種擴展至現時包括人道理由共8種,不被列入公積金個人帳戶名單年均約10萬人,提出聲明異議年均約1.5萬人,經重新批准列入名單的比率由2010年約佔7成,逐年上升至去年約佔9成,反映了目前由法律所訂定的豁免情況已涵蓋了社會絕大部份的需求。他又提醒居民,即使不屬法律訂定的情況,亦能以「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提出申請,交由社保基金審議。未來,社保基金仍會不斷檢討及總結工作經驗,以祈對制度作出完善。
譚俊榮指出,財政盈餘特別分配的發放對像為年滿22歲的永久性居民,同時,基於公共資源有限,須確保公帑資源運用於適當的居民群體上,故政府在預算盈餘特別分配的政策上,設立了有關183日的要件,以確認受惠對象與澳門有較密切的聯繫,相類似的規定在其他國家亦普遍採用。但法律亦對183日留澳規定訂定了8種豁免情況,包括就學、就醫、公務、外派工作、負擔在澳家人主要生活費而在外地工作、因病常居內地、年滿65歲的長者常居內地、以及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等,上述原因是為了確保市民與澳門具有足夠的聯繫性。
由於年齡達22歲或獲得永久性居民資格的人數每年都有所增長,因此,整體人數包括列入及不列入撥款名單的人數每年平均為10萬人,而提出聲明異議的人數每年平均為1萬5千人,經聲明異議重新獲批准列入名單的比率由2010年約佔7成逐年上升至2014年約佔9成,獲批准個案的上升,主要是基於特區政府於2012年將豁免情況由最初的4種擴展至現時包括人道理由共8種情況。而隨著區域合作的發展,到外地創業、就業的居民可能會有所增加,但在決定是否對有關情況作出豁免時,必需考慮會否與移民相混淆,倘若整個家庭及生活重心早已遷移海外,則其情況可能屬於移居外地。因此,對於在外地創業、就業的情況,其主要家庭成員必須仍然在澳生活,並為家庭開支作出承擔;倘若其家庭成員已遷離本澳,可列舉適當的離澳理由,適宜按個別情況作具體分析及綜合考慮,從而更好的貫徹政府訂定183日的理念,妥善運用公帑。

濠江日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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