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月票位比例不能貿然取消
律師:權利受損可追究
【本報消息】公共停車場車位存廢問題持續發酵,政府實施“只退不補”政策引發熱議。有法律界人士指行政長官批示規定了停車場車位月票比例,除非修例才可取消月票車位,亦不可突然取消或重新抽籤。有意見指取消月票位會違反現有持有人的權利,即使修改車位月票數量,仍會引發公平性問題,有關人士可循法律途徑追究。
律師麥興業認為,取消公共停車場月票位會違反現有持有人的權利,雖然停車場車位月票比例可以修改,藉此取消部分月票位,但到底取消哪些登記人,則會引發公平問題,有關人士可循法律途徑追究。
在車位月票廢存的問題上,他表示一旦修例需考慮澳門整體泊車需求與社會發展的配合。月票位雖有保留意義,但現有機動車輛廿多萬,車位才兩萬多個,供不應求,取消月票位對大衆有利,可釋放更多泊車空間,但前提要設立取消機制。
修例才可取消票位
有法律界人士指,行政長官批示規定了車位月票比例,如第13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當中規定了南灣停車場發出的車位月票數量,除非修例才可取消車位月票,不可突然取消或重新抽籤。但他認為取消車位月票不代表有大量車位釋放,反而推高私人車位價格,對民生影響大。政府應研究居民出行習慣,而不是增設障礙,直言公共交通工具難搭,對於某些工種而言,汽車是必需品,不是奢侈品,完善交通規劃,改善步行環境,才能解決根本問題。至於修例問題上,他認為須視乎社會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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