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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基本法十八問(中)

2015-08-17 06:30

    憲法與基本法十八問(中)

    上周,本欄介紹了《基本法》的地位、結構、效力和立法依據等。《基本法》根據《憲法》制訂,《憲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一規定不僅為實施“一國兩制”提供憲法上的保障,而且也是制訂《基本法》的具體憲法依據。

    六、甚麼是《憲法》?

    《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法。《憲法》的內容是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國家機關的組織與活動原則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憲法》在一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最高,從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其他法律的制訂要以《憲法》為依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現行《憲法》由序言和四章共一百三十八條條文組成,包括:第一章總綱;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三章國家機構(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及第四章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七、《基本法》由哪個機關制訂?澳門居民有沒有參與其中?

    《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訂,屬全國性法律。所以《基本法》不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而且在全國生效,全國人民都有義務和責任維護和遵守《基本法》。

    《基本法》的制訂,從起草到頒佈歷時四年多。一九八八年四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成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基本法》的起草工作。起草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屬下一個工作機構,共有四十八名委員,其中二十六名為內地委員,二十二名為澳門地區委員(包括三名中國政府駐澳門機構負責人)。

    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受起草委員會的委託,澳門成立一個具廣泛代表性的諮詢委員會,由九十名來自澳門社會各界別的代表組成,負責收集澳門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這些意見成為起草《基本法》寶貴的參考資料。

    八、甚麼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人民解放軍選出的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包括: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訂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等。至於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亦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

    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代表性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極具代表性,因為它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充分體現人民參與國家事務管理。

    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來自哪裡?

    《基本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的自治權,不是本身所固有,而是來自於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

    十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位是否等同於內地一個省?兩者有何區別?

    內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與特別行政區都屬於同一行政級別,同樣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所以兩者地位相同。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內地的省區別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根據“一國兩制”方針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等。

    至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央的關係,例如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稅收是否要上繳中央人民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甚麼有駐軍?下星期繼續。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7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