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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錦華稱解決一廈兩管或多管問題 法案倡引入召集監管機制

2015-08-18 00:00

【特訊】房屋局局長楊錦華回應陳美儀議員的書面質詢作以下答覆。

「《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法案已於今年七月三日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根據勞工事務局資料,會上已有多名議員關注兩部份關於物業管理的法案(即《分層樓宇共同部分管理法律制度》及《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

因應修訂《分層樓宇的共同部分管理法律制度》之工作,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已將有關法案列入二0一五年立法計劃中重點工作。同時,基於《分層建築物管理規章指引》的研究與制定工作需要遵從相關法律之規定,因此,房屋局早前已委託澳門大學調研專家小組完成了《分層建築物管理規章指引》的初稿,待修訂《分層樓宇共同部分管理法律制度》獲立法通過後,有關《分層建築物管理規章指引》將進行相應微調修訂予以配合。

房屋局於二00八年草擬了《從事樓宇管理業務及管理服務人員職業的法律制度》諮詢文本,於二00九年進一步收集意見後,制定了《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及管理員職業法》草案;其後,為配合法改部門對《分層樓宇共同部分管理法律制度》作出修訂,制訂了《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諮詢文本,並於二0一四年九月進行公眾諮詢,及於二0一五年六月公佈《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諮詢總結報告,待整理及總結相關意見後,將作為最後階段完善法律文本的參考,並跟進立法之相關程序。

而修訂《分層樓宇共同部分管理法律制度》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是透過公權力的適當介入,解決「一廈兩管」或「一廈多管」的問題。法律建議引入召集的監管機制,將來凡涉及管理機關的選舉、補替和罷免會議均須由房屋局發出召集證明書才可召集。此外,在舉行會議後,必須把該會議記錄存放於房屋局,並由房屋局發出載有管理機關名稱及其成員資料的證明文件,作為管理機關日後作出法律行為的依據。透過這些規定,僅有一個管理機關可獲發具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再別無其他人獲房屋局承認其地位,從而解決一廈兩管或多管的情況。」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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