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出版的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多份法例,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該法規定,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分為行政任用合同和個人勞動合同,以合同方式任用工作人員在公共部門擔任職務,應採用行政任用合同;擔任顧問或專業技術職務,又或為滿足臨時性或緊急性的需求,方可採用個人勞動合同。
行政任用合同的期間不可超過兩年,並可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當中,只要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提供服務的時間滿兩年及在工作表現評核中連續取得兩次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行政任用合同須修改為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期間亦為三年。另外,只要工作人員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提供服務的時間滿三年及在工作表現評核中連續取得兩次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行政任用合同須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在該法生效之日(即十一月一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或預先訂定期間的散位合同制度任用的工作人員,均被視為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而且在該法生效之日前五年至後五年內,該工作人員在任何公共部門提供服務的時間及在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均予以計算,當中,只要提供服務的時間累積滿兩年及在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累積達兩次,合同將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只要提供服務的時間累積滿五年及在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累積達四次,合同將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10/2015號法律《勞動債權保障制度》,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該法對因勞動關係而產生的債權訂定保障制度,以確保有關債權未獲債務人履行時得到支付。
第11/2015號法律,修改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自公佈翌日(即八月十八日)起生效。其中,在申請購買單位的一般要件中,家團申請人須由一名家團成員代表;家團申請人代表及個人申請人須為年滿十八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此外,申請須提交已填妥並由具行為能力的申請人簽署的申請表、家團成員或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以及公開申請的公告所要求或房屋局認為有助於初步審查的其他文件。
第43/2015號行政命令,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忠誠澳門——保險有限公司”,以便按照澳門金融管理局核准的一般及特別條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一般保險業務,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第23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20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識別牌內公共實體名稱縮寫清單》關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及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葡文縮寫的部分,運輸工務司司長的葡文縮寫改為:“STOP”;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的葡文縮寫改為:“GSTOP”,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另外,特區公報印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二期第一組副刊一份,公佈第41/2015號行政命令,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長官休假期間,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第42/2015號行政命令,委任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六至十八日行政長官休假期間,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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