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工離職須知
暑假將完結,做暑期工的同學很快就結束工作,重新投入校園生活。那麼,暑期工離職有哪些注意事項?
暑期工離職要預先通知嗎?
《勞動關係法》沒有暑期工離職的規定,但由於僱員的試用期一般為九十日,而暑期工的工作通常不會超過九十日,所以,暑期工可以適用試用期的規定。
一般情況下,在試用期內離職,僱主及僱員均無須提前通知對方,亦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換言之,暑期工只要在預先定好的日期結束工作便可,無須再另行提前通知。除非雙方在合同中協定預先通知期,那就要依協定預先通知。須注意的是,協定的預先通知期不得超過法定的預先通知期。
何謂法定預先通知期?
法定預先通知期,是指在合同沒有協定的情況下,僱主的預先通知期是十五日,僱員的預先通知期是七日。任何一方不遵守預先通知的規定,對方就有權收取賠償,而該賠償的金額相等於所欠通知日數的基本報酬。
離職後何時可以獲發報酬?
按照法律規定,僱員(包括暑期工)離職後,僱主須在終止勞動關係當日起計九個工作日內,付清僱員應得的款項,特別是報酬及倘有的賠償。如果僱主未能按時支付,最高可科處罰金一萬元。有關處罰按每一名受影響的僱員計算,例如不依時支付報酬給一名僱員最高罰一萬元,兩名就罰兩萬元,如此類推。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7/2008號法律第18、72及77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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