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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基本法十八問(下)

2015-08-24 06:30

    憲法與基本法十八問(下)

    上周,本欄介紹了《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法,在全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基本法》根據《憲法》制定。《憲法》與《基本法》是“母法”與“子法”的關係,共同構成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

    十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央的關係是怎樣?

    《基本法》第一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管理防務、依法任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和檢察長等。

    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也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等組成。

    十三、《基本法》於何時公佈及實施?

    《基本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通過,並由當時的國家主席江澤民,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佈。《基本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包括《基本法》。現任國家主席是習近平。

    十四、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嗎?

    不是。根據《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須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由社會各界人士組成,包括工商、金融界;文化、教育、專業等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等。

    根據《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的規定,二○一四年選舉第四任(現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共四百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工商、金融界一百二十人;文化、教育、專業等界一百一十五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一百一十五人;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五十人。

    十五、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自行制定法律嗎?

    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但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

    十六、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案件可否上訴至內地最高人民法院?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所謂終審權是指有關的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後所作的最終判決權力。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初級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由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權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故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案件不可上訴至內地最高人民法院。

    十七、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稅收要上繳中央人民政府嗎?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財政收入全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支配,不須上繳中央人民政府。

    十八、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甚麼有駐軍?

    根據《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防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防務是指一個國家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防止外敵入侵的有關事務,例如在本國領土上部署軍隊。防務和外交事務一樣,都是直接關係到國家主權的重大事務,必須由中央統一管理,所以,《基本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防務。”至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例如預防及打擊犯罪,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