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反家暴法提人大審議
【中新社北京二十四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十四日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草案建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並對家暴不同情節的處理分別作出規定,對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乃至追究刑責。
在當前,中國法規對家庭暴力干預零散分佈於不同法律規定中,執行力嚴重不足,缺乏綜合性的專業立法,已難以跟上反家暴的現實需要,制定一部全國性的反對家庭暴力法十分必要。
明確家暴行為
預防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環節。草案確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草案亦明確家庭暴力的行為,指出,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對家庭成員實施的侵害行為。
受國務院委託,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宋秀岩二十四日就草案向會議作說明時說,為及時發現和制止家庭暴力,草案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為更好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草案規定中小學、幼兒園、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按規定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宋秀岩說,借鑒國外民事保護令制度,總結部分地區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試點經驗,草案還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輕重區別處理
據知,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草案還明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出條件、有效期和違反的法律後果。其中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據知,根據家庭暴力的情況輕重,草案對不同情節的處理分別作出規定,對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乃至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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