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屋補助延至明年
昨日出版的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一項行政法規,以及三項行政長官批示,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一四/二○一五號行政法規《延長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的實施期間》,自二○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該行政法規將第二三/二○○八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所定計劃的實施期間延長至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上述計劃的受惠家團無須重新提交申請表,繼續有權獲發住屋補助;在二○一五年九月一日至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發放住屋補助,則由第二三/二○○八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規範。此外,在新規定下,社會房屋輪候總名單內的獲接納輪候家團,而且非為社會房屋承租人或社會房屋承租家團的成員,在申請住屋補助發放時,申請家團每月總收入不得超過以下所載金額(表一)。
第二四四/二○一五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任何同時含有皮質類固醇及非類固醇消炎止痛藥成份的藥物進口,並適用於待決的進口申請,自公佈日(即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四五/二○一五號及第二四六/二○一五號行政長官批示,分別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屋宇漏水檢測服務(二○一五年九月一日至二○一六年八月卅一日)”,以及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訂立“為交通事務局購買陸路運輸工具管理系統”的合同。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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