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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屋申請需恆常開放 設機制讓富戶換場 街總就《社屋法》提五建議

2015-08-28 00:00

【特訊】街坊總會就政府修訂《社會房屋法律制度》之諮詢工作,提以下五點意見和建議:

一、全面實施「澳人澳地」政策,為社會不同階層提供包括社屋、經屋和限價樓等不同類型保障性房屋。社屋作為最基本的住屋保障,要在合理運用公共資源的原則基礎上,全面為低層弱勢家團提供低廉住宿,建議恆常化開放社屋申請,並設置合資格輪候家團上樓期限。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基於澳門土地資源匱乏的事實,建議通過「澳人澳地」政策的實施,確保本地居民居住土地持續供應,把新城填海區居住用途土地中的八成以上以「澳人澳地」形式確定下來,為社會不同階層提供包括社屋、經屋和限價樓等不同類型保障性住屋,其中的限價樓可理解為介於經屋與私人樓宇之間的另一種新型保障性住屋,主要解決中上收入家團之置業需求,從而建立更加完善的住屋保障制度。

二、設社屋富戶退場機制,也要創設條件建立「換場」機制。社會對「社屋富戶在徵收兩年雙倍租金後作強制退場」的修訂建議,存在不少爭議。按修訂建議,超出收入上限一倍的租戶即定義為富戶。然而,大部份社屋富戶在支付私人市場高昂的租金後,又將不可避免成為「窮戶」,家庭生活水平沒有因經濟收入增加而上升,反而下降。建議除考慮適當延長社屋富戶的居住期限外,也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房屋政策,確保房屋政策的連慣性和整體性。當前,要集中力量加快發展興建經屋,以及試點推出適量的限價樓,創設條件為退場的社屋富戶建立「換場」機制,否則難免會令社屋家團消極面對向上流動。

三、適當提高申請人的年齡下限合乎情理。考慮到十八至二十四歲年齡段的申請人大多仍在求學階段,且大多仍與父母一起居住,因此適當提高申請人的年齡下限合乎情理,但不能一刀切,要合情合理解決一些智障、身體殘缺或孤兒等符合條件的特殊申請個案。

四、放寛長者申請人的總資產淨值限值,符合澳門社會實情。部分退休長者的總資產雖已超出現行法例規定的申請入住社屋限制,但仍無能力支付高昂的私人市場租金,更談不上有能力購置經屋或「天價」的私人樓宇,同樣會面對居住難問題,因此放寛長者申請人的總資產淨值限值,符合澳門當前社會實情。

五、放寛非業權家庭成員申請資格限制,亦符合澳門社會實情。在現時大部分家團無力承受私人市場樓宇價格的情形下,已入住經屋家團的非業權成員,如非成年子女若干年成長後同樣會遇到住屋問題,以及曾經享受四厘利息補貼和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的非業權家團成員,也有可能會有住屋方面的需求,因此放寬此類非業權家團成員的申請資格限制,允許申請入住社屋,亦符合澳門當前社會實情。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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