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特赦令,特赦參加過抗日戰爭、解放戰爭等 4類服刑罪犯。
新華社報道, 4類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罪犯,須於本年 1月 1日前經法院作生效判決並正在服刑。包括曾參與抗日、解放戰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曾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年滿 75周歲、身體嚴重殘疾而且生活不能自理;犯罪的時候不滿 18周歲,被判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 1年以下。
特赦令指出,對符合相關條件的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後,予以釋放。不過,若相關人士涉及貪污受賄,故意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犯罪、黑社會組織、恐怖活動,以及危害國家安全罪等,將不獲特赦。(區賢達 黃彩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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