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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望得僱主善待

2015-09-03 08:30

【本報訊】昨早,聽到外傭沒有充足時間休息後,勞工事務局勞動監察廳勞資權益處處長吳惠嫻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員工至少有十二小時,以及有一段連續十小時的休息時間。她也提醒,未獲同意公開家傭個人資料,有可能觸法律。
在昨早的澳門電台節目「澳門講場」中,多名外傭致電訴說自己和同鄉在本澳的工作情況。來自越南的阮小姐坦言,聽到最近有關於家傭的遊行,感到不開心。她表示,從很遠來到澳門努力工作,想得到僱主的善待。
阮小姐指出,很多留宿的家傭近乎廿四小時工作,尤其是照顧嬰兒的家傭,半夜也要起床,根本沒有足夠的休息時間。若同時要照顧嬰兒和長者,實在難以兼顧。她也坦言,有些僱主視外傭如同奴隸,不當是人。
另外,有僱主未得到外傭的同意,把護照等個人資料上載到互聯網,讓其他人評價討論。阮小姐表示,家傭對此感到不開心。她問:若不獲僱主同意,外傭做同樣的事,僱主會怎樣呢?
「我們很多曾在台灣工作。我覺得,台灣人很好,但是,在澳門卻得不到關心。」另一越南外傭杜小姐表示,有傭主把食剩的飯餸給家傭進食,家傭覺得自己好似一隻狗。還有家傭在「半夜三更」被僱主趕出門口,無處容身。
「雖然,外傭可與僱主擬定不受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協議,但是,不等於外傭沒有休息權。」勞工事務局勞動監察廳勞資權益處處長吳惠嫻表示,《勞動關係法》確保休息權的內容是適用於外傭的。
法律規定至少有十二小時休息
根據法律規定,員工至少有十二小時,以及有一段連續十小時的休息時間。吳惠嫻也指出,若有人把未得當事人同意,把其個人資料公開,這行為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來自印尼的外傭丁小姐哭訴,僱主以嬰兒不喜歡她為解僱理由。但是,根據本澳法律,又不能轉僱主。感到徬徨無助的丁小姐表示,來澳前已付了一大筆費用,父親又在患病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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