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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一居民身份資訊被盜用 未辦信用卡卻被追卡數

2015-09-07 00:00

【特訊】一宗信用卡糾紛案近日在珠海香洲法院的審理下終於水落石出。珠海居民梁某稱自己未辦理信用卡但卻被銀行起訴追討二萬多元「卡數」。經法院查明,原來是被告身份資訊被盜用。

原告銀行訴稱,被告梁某於五月十九日向該銀行申請辦理一張信用卡,透支本金為人民幣一萬九千八百二十二點三元,暫計利息為人民幣六千三百零九點四元,滯納金為人民幣一千一百七十點九九元,超限費為人民幣五百七十二點二一元,合計欠款為人民幣二萬七千八百七十四點九元。銀行表示,曾經多次向梁某開卡時留下的位址及聯繫方式進行追討欠款,但梁某一直沒有償還欠款。因此,銀行只能把梁某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梁某償還本金以及透支利息、還款滯納金、信用額度超限費合計人民幣二萬七千八百七十四點九元。

被告梁某抗辯提出,自己從來沒有申請辦理涉案信用卡,涉案信用卡在辦理申請書上登記的位址及聯繫電話均不是其本人的位址及聯繫方式。辦理信用卡的身份證影本是未徵得本人同意而被盜用的,辦理信用卡申請書上的簽名非其本人親筆簽名。梁某對於從天而降的信用卡及卡上二萬多元的欠款表示毫不知情,並提出種種疑問。

對於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的陳述,法庭在查明事實方面頗費了一番功夫。由於雙方對關鍵證據也就是涉案信用卡上梁某簽名的真實性有不同意見,香洲法院依梁某的申請,委託司法鑒定中心對信用卡申請表上樑某的簽名是否為其本人書寫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申請表上的簽名確實不是梁某本人親筆書寫的。隨後,香洲法院對辦卡申請書上關於申請人梁某的相關個人資訊進行了細緻全面的調查,發現申請書上記載的房產資訊、工作單位、戶籍位址等與梁某的實際情況不相符,據此,香洲法院作出判決,認為銀行所提交的信用卡申請表並不能證明原、被告雙方之間成立信用卡法律關係,最終判令駁回原告銀行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銀行在辦理信用卡業務時,需要認真校對申請人的相關資訊,信用卡申請表上申請人的簽名必須是本人的簽名,確保申請辦理信用卡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防止出現工作人員為提升信用卡辦卡業務量而隨意辦卡的現象。而市民也要認真保管好自己身份證的原件、影本及相關資訊,身份證影本上注明用途,以防被他人冒用。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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