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要求更改兒子生父身份的案件上訴至中級法院,但由於未能證明兒子是婚外所生,被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維持初級法院駁回請求的判決。(資料圖片)
一對育有三子的夫妻離婚後,妻子認定孻仔是她與一名婚外情男子所生,但婚外情男子拒絕作親子鑑定,於是她連同孻仔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法庭宣告婚外情男子才是孻仔的親生父親,並且要求當局註銷孻仔的出生登記中,前夫是其親生父親的記載。申請早前被初級法院駁回,婦人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中級法院合議庭日前宣判,裁定上訴敗訴,維持初級法院判決。
據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日前公布的裁判書顯示,原告之一的妻子與前夫於1983年在內地註冊結婚,婚後育有三子,三個兒子的出生登記均顯示前夫是他們的父親。2000年3月22日,妻子與前夫正式離婚。2013年,妻子聯同孻仔向法庭申請,請求法庭宣告前夫非孻仔的親生父親,要求法庭命令孻仔的出生登記中註銷前夫是其父親的記載,以及宣告婚外情男子為孻仔的親生父親。為此,妻子甚至主動坦白,大概在1994年初,她當時尚未與前夫離婚,但已與婚外情男子發生性關係,導致她懷孕並最終在1994年12月產下孻仔。
初院稱孻仔生父難確定
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經審理認為,原告婦人在起訴狀內未能提出,孻仔的出生並非是她與前夫在法定受孕期間發生性行為所致,而且根據所調查的證據,法院亦無法得出妻子在法定受孕期間內,只與婚外情男子發生過性行為的確切結論,因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並指出,由於婚外情男子拒絕作親子鑑定,導致舉證責任倒置,在婚外情男子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孻仔不是他兒子的情況下,有足夠理由認定婚外情男子就是孻仔的親生父親。
中院指親子鑑定非唯一手段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中級法院指出,雖然婚外情男子拒絕作親子鑑定,但親子鑑定並不是唯一能夠證明親子關係的方法,原告可以通過其他方法,尤其是人證來證明他們的父子關係,因此,婚外情男子拒絕作親子鑑定並不能導致舉證責任倒置。中級法院合議庭認為,原審判決不存在任何違法情況或在事實事宜審理上的錯誤,因此裁定上訴敗訴,維持初級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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