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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賢同心協會就修訂社屋法諮詢文本提建言

2015-09-08 00:00
【本報訊】
當前,澳門特區房屋市場失序,私人樓宇價格及租金高昂,早已超出大部分居民所能承擔範圍,不少家庭均寄望租買公共房屋以解決安居問題。然而,多年來,本澳公共房屋因欠缺有效規劃和未能持續供應,用以興建公屋的土地儲備亦嚴重不足,縱有公屋建造亦例牌延遲竣工,公屋分配及上樓安排程序緩慢等種種問題,令眾多申請公屋家團望穿秋水仍未獲安排,在樓價和租金不斷瘋狂飆升的情況下倍感憂慮和憤懣。
房屋局今次提出修訂《社會房屋法律制度》,當中有助完善房屋局處理社屋申請及管理的一些行政程序的建議是值得支持的,但要實際協助居民解決安居需求,關鍵是必須制訂整體的房屋政策,配以穩定的公共房屋供應,從而讓居民有所預期而減少恐慌性需求;當局更應盡快全面檢討及完善《經濟房屋法》,尤其對於既無條件入住社屋、又無資格申請經屋、更無能力租買私人樓宇的“三無家團”問題,有必要果斷取消經屋申請家團的收入下限,以堵塞“三無人士”同時被社屋及經屋拒諸門外的制度漏洞,讓有需要人士能盡快有申購經屋的機會。而對於政府以土地不足制約了公屋供應為理由,該會認為當局有必要透過加快收回閒置土地、落實新城填海澳人澳地政策,增加公共房屋的土地儲備,真正做到上樓有期,切實回應澳門人的居住需求。
值得關注的是,根據諮詢文本提供的數據,截至去年
月,
個社會房屋的租戶中,家團代表(即承租人)的年齡在
歲或以上最多,達
,其次是
歲至
歲,佔了

而社屋一人家團租戶方面,有
戶為
歲或以上的老年人,佔社屋一人家團租戶總數的
,其次是
歲至
歲,有
戶,佔
,從數據顯示,社會房屋已成為較多獨居長者的居所。
社會房屋作為援助弱勢家團的一個舉措,其照顧的對象皆為低收入人士,這些中老年人士因收入較低,可以入住社屋;而隨著年齡增加,相信收入能改善的機會較少,意味這些家團將會長住社屋,意味著這些社屋較長年期內均不會流轉給其他家團入住。因應澳門老齡化的趨勢,可以預期將來長者對社屋的需求只會有增無減,聲稱以“社屋為主”的公共房屋政策,未來將要作出很大的經濟承擔。
特區政府有必要因應這一社會變化作出規劃和思考。除了要增加社屋供應以回應需求外,規劃設計上亦須興建更多符合長者生活需要的居室;經濟房屋興建及申請條件方面,亦有必要適當增加經屋的面積及放寬申請人的戶型限制,以符合家庭發展的需要,亦讓一些有心和長者居住的經屋申請人,可以有條件擁有多一點的居住空間,從政策上鼓勵維護優良傳統倫理觀念及關顧長者的理念和原則。
以下是本會對諮詢文本內容的具體意見:
一、申請條件
檢討個人申請人的年齡下限方面:不認同一刀切提升申請人的年齡下限。
根據諮詢文本,截至去年
月,

歲的一人家團社屋租戶共有
戶,佔
個社屋家團總數的
。而截至去年
月,輪候名單中

歲的一人家團有
個,佔
個總輪候家團的
,比例確實較社屋租戶高。但翻看
年的社屋輪候數據,
個輪候家團中,有
個為

歲的個人申請者,佔總數的
。以此數據看,年青申請者增多的趨勢早在幾年前已存在。
社屋是為照顧弱勢社群,如果有年青人士亦屬弱勢,屬於有需要支援的人士,是不應該將其摒除在社屋門外。若按文本的建議,一刀切以年齡作出限制,會令有需要的年青人得不到社屋應有的支援,有違社屋制度的原意,故原則上本會不贊成提升個人申請人的年齡下限,但認同可設定一些限制性條件,例如對於尚未投身社會工作、經濟來源及生活仍依賴父母或家庭的個人申請者,應限制其申請資格,以確保社屋能夠真正體現照顧弱勢社群的原意。
認同適度放寬長者申請人的總資產淨值限制。
認同放寬已享受四厘利息補貼制度及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的家團成員的申請資格限制。
至於放寬已享受經濟房屋的家團成員的申請資格限制方面,正如文本所言,有關放寬會引致重複享用公共房屋資源的情況,故認為現有制度作“個案式審核”的方式較符合謹慎、合理分配公屋資源的原則,即“倘若該等人士有居住問題,可向房屋局申請例外許可,如有合理理由,房屋局局長可批准其申請社會房屋。”並有必要向申請經屋的家團代表及成員講解明晰有關規定。
二、申請制度
評分準則方面,除現有評分標準外,認同增加以下評分因素:
家團代表與年滿
歲或以上直系血親尊親屬,或與殘疾的直系血親或二親等旁系血親共同申請;(但該家團在日後獲分配社會房屋後,如退出家團的成員為該尊親屬或殘疾人士,則整個家團須遷離社會房屋,否則該等人士不得再次申請公共房屋。)
居住於由非牟利機構或政府提供的臨時居所。
分配次數
基本認同一般情況下輪候家團僅有一次分配房屋的機會,但若無任何例外機制,擔心會矯枉過正,應有機制允許有合理理由的家團作出豁免,以免有需要家團因此而失去上樓的機會。
根據諮詢文本的資料,截至去年
月,
個社屋家團中,超出收入上限但少於一倍的家團有
個(約佔總數的
),當中
個家團平均租金約
元;其中有
個家團因每月總收入連續三年超出收入上限而繳納雙倍租金,平均租金約
元。政府現建議將這類家團定義為超收入戶。
而收入超出上限一倍的家團則有
個(約佔總數的
),當中
個家團平均租金約
元,其中有
個家團因每月總收入連續兩年超出收入上限一倍而繳納雙倍租金,平均租金約
元。政府現建議將這類家團定義為富戶。
資料可見,連續兩年超出收入上限一倍、平均租金交
元的富戶佔整體社屋家團的
,對於這些家團來說,倘日後調升其租金率,則其租金水平估計與市場租金相距不遠,又或較私樓租金貴,已具備較大的誘因促其自願退場,故不見得修法能令社屋退場機制發揮實效。而現行法律亦已規定,房屋局有權對連續三年超出收入上限但少於一倍的“超收入戶”及連續兩年超出收入上限一倍的“富戶”單方終止租賃合同,故該會認為此條並未有修法的必要性。
既然社屋的功能是為援助無能力承擔房屋市場租金的低收入家團,當相關家團收入有較大的改善、經濟能力在持續穩定的情況下,執行富戶強制退場機制符合法理,故原則上是不反對上述修法建議,即當富戶超出收入上限一倍四年後,必須退場。且認同必須同步調升富戶的租金率,即當富戶超過收入一倍後,超出部分的租金率有必要因應市面租金變化而調升,以推動富戶自願退場。
然而,在現行《經濟房屋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保留單位,是可售予不符合再居於社會房屋的家團,而其具體操作應在今次修訂《社會房屋法律制度》補充完善。
四、管理及處罰制度
針對目前對社屋住戶違規、高空擲物或滋擾鄰居等行為處罰力度較輕,對有關違規人士未能起到阻嚇作用,該會認同方案二的建議,即認同“加大有關違規處罰的金額,在現有處罰制度下加入扣分制度,在作出書面警告或科處罰款的同時並作扣分”,但有關扣分應該設定一定年期予以取消,而對重覆違反者則應加重處罰,以達至鼓勵改錯、嚴懲重犯的目標。
至於有關飼養狗隻問題,該會認為,關鍵是要確保主人妥善管理好狗隻,避免滋擾鄰居和影響公眾地方衛生,周邊地區包括香港、台灣和新加坡對公共房屋飼養狗隻及其寵物規定各有不同,當局應該參考其他地區經驗和結合本澳社屋管理作出權衡,但該會認同,如果當局容許社屋用戶飼養狗隻及其他寵物,有關租戶應該預先獲得批准,並有責任確保不會影響其他住戶及公共環境衛生。
《社會房屋法律制度》與《經濟房屋法》的設立是針對廣大基層安居的基礎制度,我們翹首冀盼,有關當局善作善行,早日完成修法工作,有效推動落實,以實際行動體現特區政府施政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