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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聯為紓緩居民住屋提出四點建議 冀政府重視「社屋」修法作用

2015-09-10 00:00

【特訊】澳門特區成立以來,社會、經濟和民生各方面均有所發展、變化,特別是私人樓宇的售價和租金因種種原因而不斷大幅攀升,雖然在近期受整體經濟放緩的影響而停止上揚,但仍然處於不合理的歷史高位,對租屋的基層職工和居民的影響尤其嚴重。針對《社會房屋法律制度》修法諮詢,工聯總會冀特區政府應重視其作用和效果,徹底研究解決基層居民上樓無期的弊病,工聯總會在廣泛諮詢民意的基礎上,提出四點意見和建議:

一.完善房屋政策增加公屋供應。特區政府應藉著是次諮詢所收集的意見,結合經濟房屋、新城填海規劃等各相關範疇的意見和建議,全面檢視澳門目前的公共房屋政策,從而因應社會和經濟的急速變化而制定具長遠目標和有利於優化澳門居民居住條件,有利於建立健康的私人樓宇市場的澳門整體房屋政策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同時要全面檢討公共房屋的供應,貫徹落實澳人澳地政策,進一步加大供應量,增加社會房屋的實際數額,實現縮短上樓的輪候期,令廣大的基層居民對住屋問題的種種憂慮得以纾緩,合理訴求得到積極的回應。

二.進一步確立保障性住房的功能和定位。社會房屋與經濟房屋在性質上有所不同,應進一步確立其保障基層居民的居住權獲得合理的援助之宗旨,例如諮詢文本中建議因應實際情況容許曾受惠於經濟房屋和利息補貼的低收入家庭和人士申請社會房屋等,正體現了因經濟環境變化難以預測,居民有可能因社會整體或個人的不幸等因素而遇到人生逆境,故法律法規定位確立,就不會因其過去所享有過的福利或優惠影響申請社屋之權利。又例如建議放寬純長者家團或長者個人申請的資產淨值限制,因澳門經歷不同經濟發展階段,有不少長者以個人勞力積累了一些「老本」,相關資產審查予以放寬相對合理,此外,提前領取養老金也不應視作收入等,以利更多確實有需要的長者能納入申請人的行列。

三.檢視和確保政策公平性。建議保留現時年滿十八歲可申請社屋的規定,因十八歲已是法定成年人,有權行使和享有各種公民之權利和義務,有關人士申請社屋能否成功上樓,應以其實際條件而定,包括家庭狀況、實際收入、居住環境等等。而有關超收入戶的處理應從法理情三方面考慮,包括要平衡整體公平性、社會資助更好善用和住戶真正承擔能力問題,由於目前私人樓價及租金仍然處於不合理的超高水平,居住成本對大部份居民而言均是主要而沉重的支出項目之一,因此在釐定及處理超收入戶時必須考慮此現實因素。法律法規的修定必須可起到社會資源調節再分配,以及保障居民的居住權得到合理的保障二個大原則,有序地逐步促進以經濟困難人士為對象的社會房屋可有效流轉。

四.制定便民利民的行政手續。當局應藉修法之機,審視和完善社會房屋的申請手續及審查機制。以達至申請手續簡捷便民,審查資格嚴謹規範的原則,並在顧及和保障不同時期的申請人的合理權益的大前提下,深入研究社會房屋恆常性申請的可行性和技術問題,盡快確立居民因應需要隨時可申請社屋的惠民機制,並因應特別困難戶之界定和跟進處理制定明確的制度設施,以利真正遇到即時困難的居民有安居的途徑,而其他輪候者更清晰有關特殊措施的運作情況。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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