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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機構宜早訂案集民智

2015-09-11 06:30

    市政機構宜早訂案集民智

    今年三月施政辯論中,特區政府提出研究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組成跨部門小組啟動研究和諮詢工作。但半年來,政府既未有諮詢方案,也沒有傾向說明。市政機構的政權性、非政權性問題在澳門社會討論多年,近月引起專家學者的關注和研究,湧現不同的法律觀點和見解。“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固然要符合基本法規定,但更須清晰其設立目的,相關機構運作與其他部門、組織的關係和作用,以及實施的社會效益。

    基本法訂明“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以及有條文規定“市政機構的職權和組成由法律規定”,意味着設立市政機構與否,屬特區自治範圍以內,可由其自行決定,並通過法律確定。不過基本法附件有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中又另外規定選舉委員會中包括“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但回歸後,臨時市政機構於○一年底結束,當時的特區政府決定以具公共機構性質的民政總署負責原市政機構大部分的職能和工作。

    民署的成立實質解決過去兩個市政廳“組織文化”問題,也達到資源集中運用。近年政府逐步落實職能重組,將民署的交通、環保、康體和文化的職能逐步轉移,開始符合當初民署純粹承擔“公民與市政事務”工作的設想,加上為解決選舉委員會組成的長期缺陷,有專家認為是適當時機落實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對於有聲音提出要“恢復市議會”,政府已明確指出將來的市政機構不會出現具備過去市議會性質的組織。但市政機構的非政權性問題,政府至今未有進一步解釋。

    對於市政機構設立時機、非政權性應體現在哪些方面?近月引起不少學者和論者的關注,更從歷史、法律、操作等方面提出各自見解,啟迪各界深思,也為政府研究設立市政機構提供了多方面的法理依據。市政機構的組織設計,除了要從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入手,市政機構受政府委託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服務,具有類似諮詢組織的功能,向政府提供上述事務的諮詢意見。更要顧及近年職能重組、社會運作等現實問題,目前民署的文化、康體、環衛等職能已先後轉移到其他部門,日後非政權性市政機構與民署、新部門或者其他部門、類似社區諮詢組織的關係、分工如何?各自履行甚麼職能?

    政府提出研究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逾半年,但基本框架及與現時相關部門的職能區別、整合等焦點問題都未有說法,專家學者表達意見,拋磚引玉,但單向傳導若長期得不到官方回應,加上學術觀點紛紜,令人眼花繚亂,也可能引起不必要的揣測。政府宜適時提出相關研究的意向和內容,讓社會各界更好思考,充分討論,凝聚共識,實現理順部門職能及優化工作的目標。

    夏  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