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美美案“三大疑問”
郭美美案十日開審,除了為賭博提供POS機的趙曉來,案件還涉及郭美美外籍男友及其助理,那麼這幾人今天為何沒有出現在法庭?郭美美當庭承認賭博卻不認可開設賭場罪,兩者有何區別?
解讀一:開設賭場罪比賭博罪重多少?
根據中國《刑法》規定,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開設賭場罪是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的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
在兩個罪名的區分上,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一般是賭場老闆事先設定的,有的還有一系列的賭博規程。而聚眾賭博因具有臨時聚合性,賭博方式一般是不確定的,多數由參賭者臨時商定。此外,賭博工具有誰來提供、地點由誰控制,也是區分兩罪的因素。
在量刑上,賭博罪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罪的量刑則包括兩檔,一旦罪名成立,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郭美美被控開設賭場罪,即屬於情節嚴重的情況。
解讀二:同案為何另案處理?
在起訴書中可以發現,除了趙曉來,與郭美美開設賭場相關的人員,均被另案處理,根據法律規定,郭美美外籍男友、與其開設賭場的陳某以其助手呂某沒有同時受審。
同案沒有同審或因以下原因造成,當事人在逃尚未歸案、依法需要移送管轄處理以及現有證據不符合批捕條件需要進一步偵查或者涉及其他犯罪的。
據了解,目前郭美美的外籍男友尚未歸案,對於在逃的外籍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中國可能會申請國際方面的通緝或者引渡,但要參考案件的重要程度和調查程度而定。
解讀三:從案發到受審為何歷經一年之久?
從二○一四年七月案發到受審,郭美美案件經歷了一年多的“反覆”其中:郭美美涉嫌開設賭場罪於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移送審查起訴,檢方受理後於十一月二十一日已告知郭美美有權委託辯護人。期間因證據不足,該案於二○一五年一月三日、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於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二○一五年三月三日、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
據了解,補證過程主要集中在開設賭場的一套證據鏈上,因為郭美美用租住房屋賭博,因此不少證據需要長時間調查才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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