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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巴新合同十月生效

2015-09-18 06:30

    澳巴新合同十月生效

    【本報消息】運輸工務司司長辦、交通局訊: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昨日代表特區政府與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簽署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批給合同。現時採用的公共批給合同經營模式,將代替原來的服務判給,確保澳巴經營能夠依法,亦符合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透過這種經營模式,特區政府將鼓勵營運公司提升服務,推動“公交優先”。

    特區政府在確保巴士服務正常及持續運作的公共利益原則下,昨日與澳巴簽署“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三標段”的公證合同修訂本,十月一日起生效,至二○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屆滿。新修訂合同貫徹“政府主導、市場運作”模式,政府會維持對巴士路線的開闢、設計及調整、服務班次等主導權外,亦增加了營運公司的經營責任,並鼓勵其因應客況提升運載力,使服務更貼近乘客期望及需求。

    營運機制如新時代

    為依循廉政公署“關於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批給投訴的調查及分析報告”中,提出糾正巴士服務合同的意見及建議,並考慮到須確保本澳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正常及持續運作的公共利益,避免因合同法律狀況改變而影響市民搭乘巴士,以及維持穩定的公交行業環境,政府經與澳巴磋商,修訂原有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三標段公證合同”,使之能符合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規定。

    修訂合同擬訂了澳巴的營運機制,與“新時代”的營運模式相若,即貫徹“政府主導、市場運作”模式,一方面維持政府在開闢和調整路線、訂定服務班次等方面的主導權,保持推行低票價及轉乘優惠政策措施不變;另一方面,恢復票款收入屬承批人所有,鼓勵其因應客量需求增開班次提升巴士運載力,使服務更貼近乘客需求。基於政府推行低票價政策,票款不足以支持公司營運,為保障服務穩定,政府根據第3/90/M號法律有關規定,向營運公司提供一定的財政援助。相關財政援助以“服務價值”與“票款收入”之差計算為原則,並須與服務評鑑掛鈎。

    援助上限百分之四

    由於有關修訂合同是承襲澳巴原服務合同的經營背景,以及當年簽署原合同時的投資成本計算,與新時代由零開始的經營情況有別,而且澳巴亦須承擔較新時代更多的義務和責任,包括經營新能源車輛的風險成本等,故修訂合同的部分內容相對調整,如澳巴的財政援助上限為4%,即其在每年度按規制成本指引計算後,營運公司的營運收入(包括票收及政府給予的財政援助)及轉讓資產收入和超出營運成本4%的上限時,則超額的收入須歸還政府;然而,若政府給予財政援助後,營運公司仍出現虧損時,虧損部分政府不會補貼,以確保公帑合理使用。

    在財政援助中澳巴的“服務價值”是參考其現行的服務單價、近年各項營運成本的變動情況、因簽訂修訂本而對澳巴造成的額外開支,以及在修訂本內對澳巴新增的義務等因素而訂定。按照上述的服務價值與票款收入計算出財政援助金額,將以定值形式,並在符合合同訂定的服務班次和里程前提下,每月向營運公司支付。在澳巴修訂合同後營運初期,預計每月財政援助金額為1,550萬元,隨着澳巴增加天然氣巴士、增闢新路線及加開班次等因素,財政援助金額亦將相對調整。

    不達標扣減月財援

    在承擔責任方面,修訂合同規定澳巴須於指定期限內購置不少於二十台全新天然氣巴士,擴充環保車隊規模。當服務評鑑結果等於80分或以上,財政援助上限將按分數對應調整,最高調整至5%;當服務評鑑結果低於60分,則即時扣減每月財政援助作為懲處,最多會扣減當月財政援助金額的1%,直至下一期評鑑結果出台,藉此激勵澳巴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另外,修訂合同亦規定澳巴須為經營的公共巴士服務自行負責及承擔風險,政府會按照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監管,包括每年必須對外公佈財務狀況、派駐政府代表跟進澳巴營運、當澳巴營運出現嚴重問題時,政府可依法接管;澳巴亦可於一七年及一八年提出調整財政援助申請,政府將參照巴士公司提出申請之年的上兩個年度之間的綜合消費物價指數、陸路運輸業全職有薪酬僱員的平均薪酬、車用輕柴油平均訂價、天然氣平均售氣價,以及倘有的電能費用變動情況的比較,計算出新的服務價值,並按照過往實際票款收入計算新的票款收入預計值,得出財政援助的調整幅度。

    隨着澳巴合同修訂完成,交通局亦會加緊與新福利磋商,爭取盡快完成合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