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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病假規定

2015-09-20 06:30

    僱員病假規定

    人人都會生病,僱員生病時,如果想請假,一曆年內可以請多少日病假?病假是否有薪?

    病假和通知

    法律規定,僱員非因工作原因患病或意外受傷時,每一曆年最多可以請假連續三十日或間斷四十五日。如可預見的情況,例如定期覆診,應該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僱主;如果是不可預見的情況,例如突然發高燒,僱員應在事件發生後盡早通知僱主,但不論何種情況,僱員都要提交證明(例如醫生紙)。

    不合理缺勤

    《勞動關係法》規定了十二項合理缺勤的情況,也就是說,其他情況屬不合理缺勤(即無理曠工),僱員缺勤沒有通知僱主或沒有提交醫生證明,便屬不合理缺勤。如果僱員不合理缺勤對公司直接造成嚴重損失,又或者該僱員每年超過連續三日或間斷五日的不合理缺勤,不論有否對公司造成損失,僱主即可以此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病假報酬

    至於病假是否有薪?根據法律規定,完成試用期的僱員,每一曆年內因病或意外受傷請假而有權收取報酬的日數為六日。例如僱員一年內請病假十日,其中六日是法定有薪病假,另外四日病假原則上是沒有任何報酬。不過,情況亦可視乎僱主與僱員之間有沒有其他書面協議,例如僱主在協議上提及僱員在一年內有十日有薪病假,那麼扣除了六日的法定有薪病假,另外四日也屬有薪病假。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50、51、52、53、69條。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