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行政主導利弊 未來政制改革重點
祝捷:強化立法會監督職能
武漢大學兩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祝捷認為,澳門的行政主導制從根本上符合澳門社會的特點,以及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的需要,同時也有利於中央管治澳門特區,是澳門政治的獨特優勢。
但澳門行政主導制又呈現出對行政長官監督不力、民主化有所欠缺的弊病。因此,如何在行政主導制下強化立法會監督與制約行政權,是未來澳門政制改革的重要議題。
祝捷表示,○七年和○八年,立法會在特區政府的提議下,通過《關於法律與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兩法,用法律形成明確立法會和行政長官的立法權限劃分。此兩法儘管明確法律對於行政法規的優位性,但保留五個諸如“制訂與執行政策”、“管理各項公共事務的制度和辦法”、“公共部門的設立、調整和撤銷”、“行政違法行為和有關處罰”等範圍極廣的事項,允許行政長官“作出獨立規定”,從而使得行政長官可憑借行政立法權在一定程度上架空立法會的立法權。
除立法權外,立法機關傳統的重大決策、預算監督、質詢等制約行政權的手段,在澳門立法會也未充分發揮作用。行政對立法的不尊重,以及立法在監督重大決策上的無力,在世界範圍內都屬罕見。在預算監督方面,政府預算雖由立法會審議通過,但政府卻可通過修正預算繞開立法會的監督,導致預算監督這一制約政府最為直接和有效的手段淪於空轉,立法會在某種程度上無力監督制約政府財政運用。
立法會中間選和行政長官委任的議員席位多於直選議員,導致立法會代表的直接民意並不充足,對於行政長官的監督與制約也顯得難堪其任。
同時,由於澳門社團政治的特點,導致澳門難以出現類似於香港的行政長官與立法會的雙元政治格局,行政長官在社團的普遍支持下,得以累積和保持單一的權威性,並未出現“雙權力中心”的現象。
(相關圖片由本報記者黃煒熊深圳數碼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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