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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是修訂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的時候了

2015-08-15 04:57
  公共停車場月票制的問題,已經上升到是否行政違法的高度。反對和支持的兩造人馬都訴諸廉政公署,要求來個水落石出。
  此舉初時令人感到兀突,是否要製造政治壓力?但細想也覺得大有創意,確實是「攪攪新意思」,首先就奪人眼球。畢竟,在外埠的懷疑一切,否定一切,打倒一切思維方式影響下,本來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應是實行行政主導的澳門特區,其行政系統已經在各種壓力團體和人士的「十面埋伏,八方攻擊」之下,行政權威大受削弱,頗有無力之感,不管如何解釋,不信者就偏是恆不信。因此,讓按基本法規定「獨立工作」,並按《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法律制度》規定,具有偵查權和監查權的廉署,進行公正公平的調查,或許其調查結果可以讓持各種觀點的團體和人士,都可止息爭論。
  由此,特區政府和相關部門,也乾脆有樣學樣,來個逆勢操作,凡是自己感到無論如何解釋,也難以讓壓力團體接受的個案,也乾脆送交廉政公署、審計署等調查。實際上,近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就宣佈,對益隆炮竹廠事件換地的個案,經分析現時手上擁有的資料後,為了確保公共利益及社會穩定,司長必須依法並以特區利益為重,經行政長官同意,已將個案送交廉政公署調查。
  由此下去,可能會導致行政機關每作出一個決策,或簽署一個公共採購及工程合約,倘考慮到可能會引發不同利益集團異議以至是反彈的,都將事先送交廉政公署、審計署審評,廉政公署確定符合行政程序,沒有違法之嫌後,才正式推行或簽署,這就可立於不敗之地。
  實際上,去年二月,行政長官崔世安就已作出指示,特區政府日後處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批給合同時,必須事先將合同文本送交廉署,審計署及檢察院聽取意見,確保有關批給合同的合法性。
  其實,早在前年十一月廉署公佈《關於「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批給」投訴的調查及分析報告》,揭發交通局在處理現時公共巴士服務上有「六宗罪」之後,本欄就建議,廉政公署應當增設一個審閱機制,當政府各部門對相關涉法文件或合約沒有把握時,就呈交給廉署下屬的反行政違法部門審議,以防發生行政違法狀況,甚至是主動提前介入。這是從法律的角度審查批給合同,防止貪汙、消費或偏私。當然,從某種角度說,也是為了在批給合同未來萬一「出事」,也多了一道「擋火牆」:倘廉署等監察機構再「嗆聲」,就不啻是「自我批評」。
  但倘連廉政公署等機構的的調查結果,也被壓力團體否定呢?那就無解了。君不見,最近就有不少醫學專業團體,聯合在報章上以刊登廣告方式發表聲明,議評中級法院對一宗醫療事故中兩名醫生需負刑事責任的裁決?連按《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享有司法專嚴的司法機關的裁決,都可以懷疑以至是質疑了,廉政公署等機構的調查結果也在「懷疑一切,否定一切」的思潮下受到質疑,也就不足為奇了。實際上,最近廉政公署對文化產業基金會的一宗個案進行調查並公佈結果後,就有應當知法執法守法的公務員,當即舉行記者會,質疑廉政公署的調查報告。如果說,壓力團體因為是民間團體,作出此等行為固然欠妥,但仍情有可原的話,作為公務員也質疑廉政公署,對澳門特區的法治形象也就有損無益了。
   正是連廉政公署也如「泥菩薩過江,自身難保」。不過,我們仍然對澳門特區的法制、法治建設抱有充足的信心,也對澳門特區的和諧社會建構,抱有充足的信心。大家都是愛國愛澳社團,有甚麼不同意見,可以坐下來「飲杯茶,食個包」協商解決,或是舉行座談會、研討會進行深度探討。不要象「文革」那樣,使用「大字報」互相攻擊,不但影響社會和諧,而且有損法治形象。
  當然,行政長官崔世安關於處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批給合同時,必須事先將合同文本送交廉署,審計署及檢察院聽取意見,以確保有關批給合同的合法性的批示,更是行政長官崔世安和澳門特區政府推動科學決策的一項重大舉措,也是澳門特區公共行政防止貪賄浪費,實行陽光採購的重要部署。。
  倘此,廉政公署、廉政公署、檢察院豈非「好唔得閑」?應當說,對廉政公署、審計署來說,由於其編制不小,在編人員也不少,倘是沒有甚麼大案要案發生時,還是可以承擔,也可用盡人員效率。但如有大案發生時,尤其是遇到一些複雜的大案時,就有困難了。而對現時已是積案不少的檢察院來說,就無論是任何時候,都將是「雪上加霜」,增加負荷了。
  回頭說到公共停車場的月票制度,是在執行二零零三年頒布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的。只要能夠嚴謹執行該規章,應是不存在所謂行政違法的問題。當時澳門經濟低迷,車輛較少,設立月票制無可厚非。不能以今日的情況,去責難當時的規章制度。當然,也須與時俱進,及時進行修訂。但在修法之前,「惡法亦法」,必須嚴格遵守也。目前只能做到月票「只退不補」,這確是最適當的做法,因為沒有抵觸現行法規。
  但仍存在著一個怪現象,就是澳門的公共停車費用偏低。不但是低於香港、台灣地區,而且還低於消費水平不如澳門的內地。比如,拱北一帶的停車場,每小時收費都已高過五元人民幣,但澳門還是在澳門幣四元以下,這與一些地方是以加重汽車使用負擔的方式,來控制車輛增長,有所差異。因此可以說,澳門公共停車場的收費標準,是不符市場規律的。
  實際上,按照市場規律原理,公共停車場的月票收費標準,應當比私人住宅停車場的出租車位稍高一些,其以此方式來作市場調節,而且對公共停車場的散位用戶也較為公平些。因為後者經常要排長隊等待,即使是能夠進場也需花時間尋找車位;而前者則無須承受此類麻煩。
  新任交通局長林衍新昨日指出,將會大幅度調升公共停車場的月費票,非常貼近市場價格。者是正確的做法,但幅度仍嫌不足,適宜是略高於市場價格。而且,《公共停車服務規章》是於二零零三年制定的,至今已經十二年,而且社會環境已發生重大變化,應是進行修訂的時候了。

新華澳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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