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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造假企照上訴終院駁回

2015-09-26 06:30

    事實問題不在統一司法見解上訴範圍內

    男子造假企照上訴終院駁回

    【本報消息】一名男子因使用偽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中級法院判入獄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他不服,認為裁決與終院在一宗認定假造貨幣罪名不成立的案件相對立,向終院提起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終院認為,事實問題不在統一司法見解上訴的範圍內,兩個裁判所裁決的問題也沒有相似之處,決定駁回上訴。

    今年五月十四日中級法院第二二○/二○一五號案的合議庭裁判中,一名王姓男子被裁定一項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成,入獄一年六個月,緩期兩年執行。

    王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理由是該裁判與終審法院於今年三月十八日在第一二/二○一五號案中所作的合議庭裁判相對立。在被上訴的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中,原審法院在珠海警方所提供的一份資料的基礎上認定王為顯示自己的經濟能力及財力而使用了偽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從而觸犯了偽造具特別價值的文件罪。在作為理據的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判中,終審法院認為單憑一份內地警方發出的指出兩被告是一個偽造信用卡集團成員的報告便認定與偽造信用卡罪有關的事實,違反了刑訴法中“證據價值之衡量”的規定,在審查證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

    終審法院合議庭指統一司法見解的前提,包括兩個裁判之間存在明示的對立、兩個裁判所決定的問題相同、出現對立的問題是基本問題,以及出現對立的問題屬於法律問題。

    在第一二/二○一五號案的合議庭裁判中,終審法院並沒有裁定不能僅憑澳門以外地區(不論是中國內地還是其他地方)所調查之證據認定事實。只是裁定,在那個涉及到證明構成偽造信用卡罪之事實的具體個案中,在兩被告沒有作出自認的情況下,至關重要的是從兩被告處查獲用來偽造信用卡的工具,或聽取能出庭作證的內地警察機關成員,或參與相關事實的其他人的證言。僅憑一份指出兩被告是一個偽造信用卡集團的成員的內地警察報告並不足以認定偽造的事實。

    本案中,被上訴的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根據內地警方所提供的資料“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數據庫中沒有乙公司的任何資料,該‘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係偽造”認定一份中國內地文件為虛假,並認為該資料受證據自由評價原則的約束。這從根本上來講屬於事實問題而非法律問題。不在統一司法見解的範圍之內。

    況且,兩個裁判所裁決的問題也沒有相似之處。前者的根本問題是人證,後者具根本重要性的是有關證明一份據稱是由中國內地機關發出的文件之真偽的書面資料。在這方面,看不到有有甚麼妨礙澳門法院憑藉澳門以外地區(不論是中國內地還是任何其他地方)的官方文件認定某文件為虛假。此時,人證不但非為必需,而且是多餘甚至有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