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違令各罰九千
【本報訊】善豐花園小業主佔街案中,七人被控加重違令罪名成立,各判罰款九十天,合共罰款九千元。獨任庭法官陳曉疇在宣判時指出,理解各被告痛失家園的心情,但表達訴求需循合法途徑,不影響社會秩序及市民作息。案中第二被告的趙女士在判決後表示,裁決結果“公道自在人心”。
初級法院昨日對善豐花園小業主佔街案宣判,獨任庭法官陳曉疇在宣讀判詞中指出,案發當日警方從晚上八點起,一直以揚聲器呼籲小業主離開,但案中六名被告沒有理會,更手牽手坐在路上。直至凌晨一時,警方進行清場,拘捕六名被告。而案中第三女被告當時並無坐在路上,但看見其丈夫被捕後,便衝上前阻止警方,亦被警方拘捕。陳曉疇指出,七名被告經警方多個小時的勸告後仍未有離開,警方才進行清場行動,認為警方做法恰當。
陳曉疇表示,理解七名被告痛失家園的心情,市民雖然享有集會及示威權,但並非完全沒有限制。七名被告佔街數小時,事先並無通知警方,嚴重影響市民作息及使用道路的權利,違反“集會權及示威權”的規定。
陳曉疇認為表達訴求需循合法途徑,不影響社會秩序及市民作息,但認為七名被告重犯的機會不高。案中五男二女被告一項加重違令罪罪成,各被判處九千元罰金,若不繳付則需監禁六十日。七被告毋須留案底,但須繳付兩個司法單位的訴訟費,以及繳付五百元予法務公庫。若被告不服判決,可於二十日內提出上訴。案中第二被告趙女士在判決後表示,裁決結果“公道自在人心”,但仍要與律師商討是否上訴。
事發於去年四月十日晚上,政府多個部門在沙梨頭坊眾學校講解善豐花園的調查報告,部份小業主不滿報告的內容,有人返到善豐花園外聚集,並在提督馬路紮營,到凌晨一時許,警方以武力驅散在場人士,並採取拘捕行動,拘捕案中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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