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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豐七業主加重違令罪成 各判罰款九千元

2015-09-30 04:29
【特訊】初級法院昨日宣判善豐花園小業主佔街案,判處案中七名被告以直接正犯及既遂形式觸犯第2/93/M號法律第14條第1款結合《刑法典》第31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加重違令罪,罪名成立,每人判處九十日罰金,罰金每日澳門幣100元,合共澳門幣9,000元,若不繳付罰金或不以工作代替,則須監禁六十日,眾被告毋須留案底;若被告不服判決,可於20日內向中級法院上訴。
獨任庭法官陳曉疇在宣判時指出,2014年4月10日晚上約8時,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表在澳門沙梨頭坊眾學校就善豐花園出現結構安全一事與多名相關業主講解調查報告。直到晚上約8時20分,在場業主因不滿調查結果而情緒激動不停叫囂,導致會議中斷。隨後,部分業主走到善豐花園門外的馬路,即沙梨頭海邊街處聚集,並以盤坐或站立的方式佔據著由十六浦往紅街市方向的整條車行道,導致交通完全阻塞。有多人嘗試強行打開大廈停車場閘門以便進入大廈。此外,眾人還在現場擺放了“歸家無期”、“重建善豐,還我家園”等標語。期間,警方曾多次提醒在場人士正參與非法集會,並勸喻他們離開馬路,否則觸犯加重違令罪,但眾人不予理會。翌日凌晨約1時8分,警方決定進行清場。行動期間,有六人手牽手躺在馬路中間,拒絕離開,被警員強行帶離現場。另外還有一人因阻礙警方抬走其丈夫也被一併帶離現場。
檢察院對上述七人提起控訴,指控他們以直接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第2/93/M號法律第14條第1款結合《刑法典》第31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加重違令罪。初級法院刑事庭法官經審理認為,澳門作為一個文明的法治地區,居民的集會及示威權得到充分保障。然而,集會及示威的自由並非無限制的,居民必須正當以及適當地行使該等權利。如在行使集會及示威權期間,過分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有關的集會及示威即屬違法。本案中,七名被告至少於本案事件發生當日晚上8時半已經集結在善豐花園對開馬路處,情緒激動,現場所發出的聲響也難以令人入睡,而且場面混亂,直至警方於凌晨1時許開始清場之時依然繼續留守現場,不願散離,他們的行為除堵塞現場交通、妨礙其他居民駕車通行該路段外,更嚴重影響正常居民的作息。警方為維護社會秩序、確保公共道路不被堵塞,捍衛一般市民的基本權利不再受到威脅及破壞,勸告包括本案眾被告在內的在場人士散離,時間長達數小時之久。然而眾被告在獲悉警方以揚聲器作廣播而傳送的散離現場的信息後,依然繼續留守,甚至以手牽手築起人鏈抵禦警方的拘捕行動,可見他們當時正在極力反抗警方依法發出的命令,其行為已經明顯構成了第2/93/M號法律第3條及第4條所指的不容許集會及示威的情況。根據同一法律第14條第1款的規定,作出以上行為者應以加重違令罪論處。
陳曉疇表示,理解各被告痛失家園的心情,但表達訴求需循合法途徑,考慮到本案眾被告均為初犯,且經過本次教訓之後他們應該會明白到如何在合理及適度範圍內表達訴求,認為他們再犯機會不高,非剝奪自由的刑罰已適當及足以實現刑罰的目的,因此決定以罰金作出處罰。基於以上的理由,初級法院刑事庭裁定檢察院的控訴全部成立,判處七名被告以直接正犯及既遂形式觸犯第2/93/M號法律第14條第1款結合《刑法典》第31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加重違令罪,罪名成立,每人判處九十(90)日罰金,每日罰金金額澳門元一百元(MOP$100),合共澳門元九千元(MOP$9,000),若不繳付上述罰金或不以工作代替,則須監禁六十(60)日。眾被告毋須留案底,但須繳付兩個司法單位訴訟費,以及繳付500元予法務公庫;若被告不服判決,可於20日內向中級法院上訴。
案中第二被告的趙女士在判決後受訪時表示,上訴與否要與律師商討才決定,裁決是否公道自在人心。

濠江日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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