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法均規定臨時批地不續期防囤地
李靜儀:公示程序重新批地
【本報消息】就海一居項目延誤及土地到期問題,議員李靜儀指出,為免發展商將土地“落住先”,無論是新、舊《土地法》均規定臨時批給土地不可續期防止囤地,就個別個案胡亂修法相當危險,恐動搖法律核心原則,應藉公示程序重新批給土地,此做法對小業主更有利,“希望社會唔好誤解,以為呢件事唔修法就解決唔到。”
非新法致不續期
李靜儀昨上午十一時假議員辦事處舉行記招。議員助理林宇滔提到,位處黑沙環填海區的海一居土地於九○年發出批租批示,批租限期至今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當時的土地用途為住宅、商業及工業用地。二○○六年的批示將海一居地段(即“P”地)修改為住宅用地。“O”及“S”地亦一同更改用途,如今此兩地已完成土地利用,成為了現時的保利達及海名居,即年底可轉為確定批給。
他指,為確保批租地的合理利用及不被囤積,無論新、舊《土地法》均規定臨時批給土地不可續期。以租賃方式批出的土地,必須先以臨時批給方式批出,且承批人須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利用,如興建合同所指的建築物及獲發使用准照後,土地才能由臨時批給轉為確定批給。數份二○○二年至二○○九年的土地重新批給的批示中,也曾提及“臨時批給的租賃地不可續期”。此外,今年四月公佈閒置土地個案失效的批示中,也提及根據新、舊《土地法》規定“臨時批給不可續期”,而非有業界人士所述“新法導致臨時批給無法續期”。
有機制處理個案
臨時批給不可續期,並不代表沒有解決方案。林宇滔表示,在新《土地法》生效前,最少有葡京花園、聯生工業區、濠庭都會等三幅批租地,因批租期到期但仍有部分土地未能完成利用,最後由政府宣告未利用部分土地失效。有的個案以豁免公開競投形式重新批給,發展商需要重新繳交溢價金,亦有一些沒有重新批給。
三方利益取平衡
社會有聲音稱新《土地法》規定臨時批給土地不能續期,導致小業主面臨損失。李靜儀認為此說法沒有反映最真實的法律情況,有利用小業主的經濟損失風險轉移視線之嫌。她澄清,法律上有機制處理類似個案,應按上述個案般,在土地失效時啟動重新批地程序,並透過新《土地法》的公示原則,讓社會檢視政府的批地決定,發展商亦須重繳溢價金,以在保障小業主、依法執行程序以及公眾利益三方面取得平衡。新《土地法》規定,豁免公開競投必須有公示程序,較舊法更全面平衡公眾知情權及利益。
亂修法動搖原則
李靜儀強調絕不認同以單一個案推動修法。新、舊《土地法》都不允許臨時批給土地續期,旨在遏止發展商囤地,若因某一個案亂修法,恐動搖法律核心原則,本澳的土地批給制度及公眾利益都會受衝擊,相當危險。修法過程緩慢,社會爭議大、存在不確定性,會否修法、如何修法是未知之數,從小業主角度修法亦非最務實做法。促政府盡快啟動批給程序,交代個案的特殊性、小業主的損失以及歷史原因等,讓社會參與討論是最理想做法,否則發展商又會有新拖延交樓藉口。政府亦應交代,近期還有哪些臨時批給土地快將到期、面臨失效。他們亦於今日及下周一約海一居小業主介紹事件的法律情況,相信需與小業主一同去信特首,要求啟動檢視程序,重新批給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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