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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粵語為方言論

2015-10-04 00:00
粵語是一種語言還是一種方言,這對於粵語的正名至為密切,不僅是意氣之爭,更意味著粵語保育與傳播的博弈對壘,名不正則言不順,茲事體大,不容輕忽。筆者在去年曾撰〈語言與方言之間〉一文,闡述了以「語言分化」為標準的定義方式,認為若官話(即普通話、國語)是語言,那麼粵語、閩南語等亦應屬語言;若粵語、閩南語等是方言的話,則官話亦同樣是方言。前者意味著它們同為漢語語族之下的各種語言;後者則承認漢語語族下有一稱為「漢語」之語言,其下則為官話、粵語、閩南語等方言,但在此基準下,官話(即普通話、國語)亦同樣是方言。這是語言學界的兩種主要劃分方法。
筆者至今仍堅持這種相對性的劃分,而本文所欲駁斥的,是「官話是語言、是標準語,粵語或閩南語等則是方言」這一派的論述,這是中國學術界的傳統看法。西方學者主要就「相互理解度」亦即溝通度這一標準來判別語言與方言,因此其多採取上述第一種說法,認為粵語、閩南語等為與官話並列之語言。這個判準本身存在一定問題,去年那篇文章論之已詳;但中國學術界則對此判準本身之問題存而不論,而是質疑其作為標準之合理性,提出了另外的論點,來論證「粵語或閩南語等是官話的方言」。這些論點可概括為四點:一,官話與各方言之間的語音系統有對應轉換關係;二,自秦漢以來即有統一的書寫系統;三,中古後出現了讀書音系統,藉由統一的「反切法」來聯繫不同方言之間某字的讀音,使其具有一致性;四,有共同的標準語。
這四點都有若干的漏洞,但更大的問題在於其背後對語言與方言這兩個概念的認知訛謬。我們先逐點分論。第一點所指的是,比如說普通話和粵語,它們的發音之間是有規律地對應的,可以互相轉化,例如粵語發
韻母的字(愛、在、待),就是對應普通話的
。單憑此一語言現象是無法證明甚麼的,這個論點真正要表達的是,因為有對應轉換關係,可見它們在歷史上有共同的淵源,都是從中文分化出來的;但問題在於,世界上有一堆語言都是從某一元祖語言分化出來的,但這並不礙它們各自成為獨立的語言,否則,從拉丁文分化出來的法文、西文、葡文,大概都得認祖歸宗,不能叫做語言了。再者,我們很容易找到這論點的反例,也就是「有對應轉換關係卻互屬不同的語言」。我們最熟悉的自然就是葡文,它和西班牙文的很多基本單字都近乎完全相同,還有大部分則是有規則地轉換,像西文的字尾
(如教育
),到了葡文通常則是
(如
),此外還有英文和法文的
也是如此,這種對應關係是相當一致的;溯其源頭,即是受到拉丁文字尾
的影響。如果對應轉換關係這點成立的話,那麼世界上的語言可能有大半都要變成方言。
第二點說的是有共同的文字。對此我們要提出兩個質疑:一是語言和文字不能混為一談,有共同的文字是一回事,但口頭語言之間是如何表現又是另一回事,英文使用拉丁字母,但它卻屬於日耳曼語族;日文中運用漢字非常廣泛,但學術界普遍認為它屬於阿爾泰語系,與漢語差天共地。二是我們要怎麼判定它們真的使用共同的文字?粵語和閩南語的很多口語用字,都是漢字書面語所沒有的,你固然可以把這點歸到詞彙上的不同,而非書寫系統的差異,但英法西葡等語言的文字表現之所以不一樣,難道不也是詞彙上的不同嗎?概而言之,書寫系統與口語系統並不存在一對一的必然對應關係,同一套書寫系統是能夠被不同語言所應用的,而不同語言亦能根據各自所須,對所借用的書寫系統加以改造,也於是,「共同的書寫系統」根本只是想當然爾的說法。
至於第三點,解釋起來比較複雜,而且這主要針對像閩南語般「文白異讀」的語音現象而言,此點在粵語上並不顯著,故暫且從略;但其立論之旨,其實是與第一和第四點有關,也就是從歷史的角度來證立官話與方言之間有對應轉換關係,以及有「共同的標準語」,也就是官話。
這個第四點所謂的「有共同的標準語」,正可見立論者觀念的偏差。有共同標準語,這是事實,但這能說明甚麼呢?你要探討粵語是語言還是方言,卻不從粵語本身或粵語與其他語言之間的內部相似性入手,反而跟我說,你看,使用粵語的人和使用閩南語的人,能用一套標準語來溝通,所以它們都是這標準語的不同方言。問題在於,第一,這是語言外部的社會現象,是社會語言學的範疇,亦即這屬於「言語行為」的探討而非「語言」本身的分析,二者落在兩個不同的層次。第二,語言和方言之分,是在談論語言的地域性分化程度,不存在「某標準語的方言」這一說法。此說法背後隱含著「正宗的就是語言、不正宗的就是方言」的觀念,這才是最危險的。事實上,某種語言只是其下所有方言的集合,標準語其實就是標準方言,它不過是從各方言間選出流通性最廣之一種作為不同方言區人士溝通之用,這是社會語用層面的考量,並不意味著它就是語言、就是有凌駕於其他方言的語言學地位。
總括來說,以上四點的立論,究其根本,都是圍繞著「標準語是語言,非標準語就是方言」此一觀念展開的。其立論前提及分論點之錯謬已如上述,最後只說一句:但願持此觀念者,不要認為「英文這個全球標準語才是語言,其他一切語言都只是方言」才好。
不律
雨傘革命一周年:在公民覺醒和啟蒙之間
如果大家有看過《正義:一場思辯之旅》的課堂影片,也許會記得,桑德爾教授在第一堂課上,舉了著名的電車兩難問題,經過在場學生一番激烈爭辯,教授在總結這門課的教學目的時說,當你讀了那些政治哲學和倫理學的著作,嘗試運用它們來思考問題時,你就再沒辦法停止這種思考了;他隆重其事地告誡學生們修這門課的「風險」:「一旦你從新的角度觀察,一切就再也不會相同,這就像失去純真一樣,不管你覺得多麼不妥,知識是不可能倒退重來的。」
這個「風險」,一般對它的稱呼是「啟蒙」。啟蒙一詞,強調的不是你獲得了甚麼新的東西,創造出甚麼新的工具,而是用新的角度來看待已知的事物;就像桑德爾教授說的,那堂課所教導的事物都是大家已經知道的,目的只是要將大家帶離原先熟悉的、不被質疑的設定。也就是說,從質疑出發,對某事物進行反思,然後發現了甚麼原先被蒙蔽了的現象,那就是啟蒙。
現在我們最流行的說法,叫「公民覺醒」。所謂「覺醒」與「啟蒙」,意思是非常貼近的,撇除前者是內發、後者是外力影響這種細微的語義差別,都是指人的認知從暗昧到光明的此一轉變歷程中之契機。但實際上,我們使用這兩個詞時,卻又好像不盡相同:公民覺醒,是指人們覺醒到自己身為公民的責任,願意關注政治、參與政治,對政府的不公不義能以抗爭作回應,認識到公民才是社會的主人,有義務去投身到公共事務的討論和行動之上。
可是,僅此止步的話,覺醒後的公民亦只是變成了另一群盲頭蒼蠅──你說要對政府的不公不義作出抗爭的回應,那麼你怎樣判定不公不義的標準?你看得出政府那些手段高明的作為嗎?你說要投身到公共事務的討論和行動,但具體到某條法案某個政策,你又怎麼知道它是好是壞?再者,一些習以為常但卻並不合理的社會百態,公民覺醒了,學會關注社會政治了,這些現象又有在關注的視野裡嗎?到頭來,覺醒後的公民所相信的,可能還是某種是非對錯蒙昧不清的信念,或者是那些社運團體的行動方針。這樣的話,覺醒的意義又在哪裡?
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政治冷感是港澳兩地的陳年痼疾,這表現在不關注政治和社會,還有不懂各種政治和社會議題。好了,你今天公民覺醒,大家都對政治關注起來了,也願意參與了,於是你就以為喚醒民心之目的達到了,大眾開始參與公共事務,民智也開啟了。這種試圖樂觀地告訴大家「我們都好棒棒」的鼓舞言論,其實不過是另一形式的洗腦。大眾願不願意關注政治是一回事,大眾對公共事務的想法是鞭辟入裡還是矮人看戲則屬另一回事;公民覺醒當然意義重大,但恐怕不能因為看到大眾開始參與政治,就一味地高估或誇大所謂民智的啟蒙程度。用上面的定義來看,我們能習慣對各項議題普遍地「從質疑出發,對某事物進行反思,然後發現了甚麼原先被蒙蔽了的現象」嗎?如果不能的話,那我們離打破政治冷感的局面,仍然路漫漫其修遠。
筆者撰文的今天,正是九月二十八日,雨傘革命一周年。一年之間,各類社會議題的關注度,都不是以前能比的;而且不只香港,本澳亦然。九二八前和九二八後,分野是顯著的,也許有人不同意甚麼公民覺醒的說法,但想必他們亦無法否認,社會有了那麼一點點的不同。這一點點的不同很重要。一石激起千重浪,影響是不可逆的,日後的問題就是如何推進。正如上面一直在說的,覺醒了,但啟蒙了嗎?不是要用菁英主義的角度來批判民智之未開,但如果現況是社會改變的動能仍然不足,那我們就必須承認,公民的啟蒙程度還未足以帶來改變。要改變,先決條件是大眾對公共事務的充分熟悉。關注和參與,已達到一定水平了,剩下的,則更多是反求諸己的東西:如何以所學所思來判斷合理和不合理的標準,如何在現實條件下思考出最有效的行動。這些恐怕不只是政黨和社運團體的事,而是公民達到真正啟蒙所不可或缺的智慧。畢竟,對抗政治冷感的方式只有一種,就是「不要停止思考」。
一周年這天,筆者正身處臺灣,颱風杜鵑剛登陸,狂風暴雨徹夜不停。「風雨如晦,雞鳴不已」,大概這也是雨傘革命期間在現場守夜的朋友之心中所想吧。
鈞夏
不要讓天眼變成「老大哥」
俗稱「天眼」的全澳城市電子監察工程,首階段工程已於上週展開,預計需時三個月。工程分三階段進行:第一階段針對出入境口岸及周邊地區,共
支鏡頭;第二階段為交通幹道及樞紐,共安裝
支;最後階段則為旅遊景點、重要設施及治安黑點,共
支。三階段合計安裝
支攝像機,而第四期天眼工程亦已有初步方案,預料再增加
支,即總共
支。
這不是甚麼新鮮事。早在
年制定《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這個被稱為「天眼法」的法案時,就已掀起過一輪討論。法規最後在
年成功通過。平心而論,若僅就法條而言,對使用及安裝天眼的限制、保安人員的查閱及保密義務等,其實都已列明,如在第六條「錄像監視的限制」和第七條「禁止」中即對攝錄範圍作出界定、第二十一條「保存資料」中明言資料保存期不超過六十天、第二十五條「保密義務」和第二十七條「利害關係人的權利」亦在法律上確保保安人員不能濫用之義務及賦予被攝錄者得以檢閱及刪除資料之權利。當然,我們擔心的,更多是執行層面上的濫用,例如政府透過天眼監視特定人士的行蹤,從而達到保安以外的政治目的等;這確是天眼存在的問題,而且公眾並不容易發現及掌握濫用的證據。因此,就執行層面而言,為預防當局因政治或其他非保安理由濫用天眼系統,筆者提出兩點建議:一,相關部門調閱攝像機的任何資料時,須公開備案,即列明其所調閱的資料是由何處的攝像機於何時錄下,以俾公眾監督;二,即時監控時只容許監控錄像,如需調閱聲音資料時亦須公開備案。此外,何處有設置攝像機、攝像機的攝錄範圍、是否能改變方向等,亦應在網上公佈,以保障法律所賦予公眾的知情權,這點自不待言。
以上我們談及防止濫用的問題,但此議題最具爭論之處,似乎仍得回到基本步,也就是維持治安是否能凌駕於市民私隱。如果僅就學理上作推論,筆者的答案是肯定的,這讓人回想起今年四月澳大宿舍火災採訪一事中,新聞自由與個人私隱之間孰輕孰重的爭辯。當時筆者曾寫了〈從澳大火災說起:新聞自由和個人私隱的思辨〉一文,提出新聞自由為涉及公共利益的「制度性基本權力」,受保障程度較個人的私隱權為高;若在履行新聞自由的權利與責任時,對個人私隱的損害確實有其必要性,且符合「適度原則」和「雙重效應原則」時,那麼為了公眾的知情權這個公共利益,個人私隱便得暫時讓位。所謂適度原則,意指其手段相對目的而言是並無過當的,他不是為了一己喜歡就亂拍別人私隱,而是為了公眾知情權此一新聞自由之目的才不得已使用如此手段的;所謂雙重效應原則,即損害個人私隱是實現公眾知情權此目的時不可避免之副作用,而不是直接以損害個人私隱為其手段,也就是說,他並非刻意地損害個人私隱的,在此情況下,這行為不應受到道德上之責難。以上兩個概念,放在本文的議題中亦同樣適合:若使用天眼來維持治安,必須符合適度原則和雙重效應原則,簡單來說,就是不能濫用;如此的話,維持治安這理由便屬合理。
但上面說的終究是就學理上而言。維持治安與保障公眾知情權畢竟並不一樣,後者所賦予的制度性基本權利,行使者是民間的新聞從業員,法律能監督,公眾也容易監督,且其並無實際的執行權力;可是維持治安則完全相反,它賦予政府的執法部門以實際權力,換言之,這是公權力進一步擴大。對此情況,如何監督便成了最迫切的問題,筆者即於上文提出兩點建議,期待當局能認真考慮。我們同意天眼容易遭到濫用,但我們也不得不承認,這有實際的需求和效用,「維持治安」這理由亦非無的放矢。坊間常以此比附於《
》中的「老大哥正在看著你」,但不是所有天眼都會變成老大哥的;變成了老大哥的,是已經極端濫用的警察國家所為。打個比喻,我們恐怕不能因為警察到最後都會變成國家機器的爪牙,而鼓吹不要警察;在此議題上,我們更應思考的,或許是更實際的如何避免濫用的執行層面問題。
彭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