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42人傳銷被判刑
【據新華社南寧四日電】廣西南寧市江南區法院近日對一起特大組織、領導傳銷案進行公開宣判,四十二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總額達一千七百餘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吳其迅等四十二人以“純資本運作”為名進行傳銷活動,通過鼓吹“純資本運作”是國家暗中扶持的行業,加入該行業可以獲得鉅額回報,邀請親戚、朋友到南寧市考察投資項目,誘使他人交納申購款購買虛擬份額加入傳銷組織,從而形成上下線傳銷網絡層級關係。
設五級三晉機制
該組織以申購份額的形式,要求參加者交納人民幣三千三百元至六萬九千八百元不等的費用獲得加入資格,組成所謂的“五級三晉制”層級,根據個人傘下直接或間接發展的成員作為提成的依據,引誘組織成員不斷發展他人加入該傳銷組織。截至二○一四年四月三日,該傳銷組織已發展人員多達一千八百餘人,涉及的傳銷資金超過四千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其迅等四十二名被告人以參與“純資本運作”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份額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誘使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傳銷組織,嚴重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四十二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分別依法作出十個月至十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判決,並處罰金總額達一千七百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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