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債誣告阻離境罪成囚半年
【本報消息】一名內地女子追債不遂,為阻債仔離境及施壓還錢,向警方報假案被對方搶劫及毆打,惟最終難逃法眼,被初級法院判處誣告罪成,入獄五個月,加上其兩次非法入境,競合後合共須入獄六個月。她不服上訴,中級法院早前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有悔意求中級緩刑
案情指二○一四年二月中,被告在賭場認識被害人,因經常一起賭博變得相熟。二月二十三日,二人再次一起賭錢,但未幾被害人輸光賭本,嫌犯主動借出三萬二千七百元予被害人繼續賭博。經一輪鏖戰,被害人全數輸光,向被告表示回內地後會還錢,卻去如黃鶴,被告便施計向警方訛稱遭被害人搶劫及毆打,意圖透過警方對被害人調查及禁止離境,以便向被害人施壓還錢。在警方進一步針對被告調查時,方吐露真言。
被告聲稱具護理專科學歷,是醫護人員,庭審時自認對事件有悔意,尚要供養年邁的祖母之餘,正處於懷孕期,不適宜被囚禁,請求中級法院准予緩刑。
要達預防犯罪目的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緩刑並不是祇要所處刑罰不超過三年徒刑就會自動適用的機制,緩刑是例外刑罰,祇有在符合各種要求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官須考慮被判刑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等因素,判處緩刑能否達到預防犯罪目的。
在本案中,上訴人在實施本案犯罪時仍為初犯,但以非澳門的旅客的身份來澳作案,且在作出本案之後仍兩次犯罪並被判刑,顯示其守法意識極度薄弱,特別預防的要求高。若不對上訴人施以實際徒刑,在特別預防的層面上,可預期並不能有效阻嚇上訴人嚴格約束其日後的行為舉止而不再犯罪;一般預防的層面上,亦令本澳社會對法律的有效性及對法律秩序的信心帶來負面影響,勢必削弱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基於此,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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