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署因應社會實況,向超市發放可同時售賣多類鮮活食品的牌照,與規章存在衝突,是「合理不合法」。(陳兆剛攝)
雖然廉署「力插」交通局做法違反「合法性原則」,但有教車業界則「力撑」交通局做法有效,更希望可以延續下去。(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早前審查交通局一宗行政申訴個案時,揭發交通局駕考中心竟沿用廢棄14年的規章執法及作出罰款,廉署之後再揭發民政總署更誇張,沿用超過55年、內容已嚴重脫節的澳葡年代法規,例如賣小魚檔不能劏開魚腹且不能超過四両、又如當值的街市稽查員應派人每日上午8時升旗等。
廉署總結稱,兩部門做法雖然合理但不合法,違反「合法性原則」,不僅對市民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同時亦使公共部門面對極大的法律及訴訟風險,嚴重違背政府一直以來「依法施政」的理念。
廉署之所以對兩政府部門狠狠鞭撻,緣於該署今年初在審查交通局一宗行政申訴個案時,發現該局曾經依據「駕考中心使用規章」的規定,對涉嫌違反規章的准考人提出控訴並科處罰款。
問題是該規章在1999年6月2日公布,當中規定只有兩年有效期,即自2001年6月2日起已失效,但交通局一直依據失效的規章,進行執法並作出罰款。
違規「規章」處罰16人
廉署昨日公布調查報告指,交通局在2001年6月2日後,根據該規章作出16宗處罰個案。其中五宗個案涉及有人擅自將車輛泊於駕考中心練習場內,或未持有有效學習駕駛准照情況下,進行駕駛實習,被科處罰款。其餘11宗為未有繳交使用駕考中心的「使用費」,而被禁止使用該中心至歸還欠款,當中未涉及任何罰款。
廉署表示,「駕考中心使用規章」早已失效,有權限機構並未制定和頒布新的規章,或其他替代該規章的規範性文件,交通局作出的處罰是「無效的行政行為」,對於已經收取的罰款,交通局應主動向當事人歸還,並儘快制訂新的規章來管理駕考中心。
交通局「繼承」錯誤!
特區政府在2008年將原屬民署的車輛管理職能分離出來,成立交通局。報告指出,造成這種「疏忽」,除了交通局內部管理、人員培訓及對法律規範的理解有問題外,回歸後的臨時澳門市政局及後來成立的民政總署,都未發現這一問題。交通局「繼承」這種錯誤,其中一個原因是未能及時對市政條例及市政規章作出檢討和完善。
交通局亡羊補牢
交通局事後回應廉署,經局方全新進行法律分析,認同廉署對有關規章失效的認定及建議,另外,涉及上述規章失效而應撤銷的五宗罰款個案,局方已展開有關退款程序,以及重新擬定《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規章》的工作,亦將儘快重新擬定一規範性文件,以上呈審批並依法頒布文效。
廉署調查完交通局的失職後,竟又意外發現民署犯下更另類的「低級錯誤」,包括已超過55年、在澳葡時代訂下至今仍然生效、但與現實生活嚴重脫節的市政條例和市政規章,廉署對這等法規效力存疑,由於當中涉及街市管理、小販發牌、墳場管理等與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內容,意義不可謂不「重」!
超市獲發「違規」牌照
廉署稱,其中《有關零售肉類、漁獲、禽鳥和蔬菜場所的發牌規章》(下稱「零售發牌規章」),牌照規定獲准售賣肉類的場所,只可售賣一類食品,不可售賣漁獲、禽鳥、蔬菜和水果。但民政總署因應社會實況,向超級市場發放可同時售賣多類鮮活食品的牌照,與該規章存在衝突,是「合理不合法」。
另外,廉署亦發現《市政街市條例》、《市政墳場條例》等相比較久遠,與現實生活脫節。
民署「折衷」為民但違法
廉署指,民署在處理一些與民生事務息息相關的事項時,採取一些「折衷」方法,避免帶來影響,但做法明顯欠缺法律依據。
作為實際管理部門的民署,應一早發現問題存在,應提請適時修訂規章,對市政條例和市政規章進行全面清理,而非對規章與現實的矛盾視而不見或迴避。
民署回覆廉署稱,認同有關意見,承諾會加緊展開有關法規的修訂工作,但就補充稱,該署已就相關修改與法務部門進行多次商討,鑑於法務部門有人員更替,致令修改計劃有待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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