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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一樓兩制立法應審慎

2015-10-27 06:30

    公私樓各有各管出現問題難回頭

    議員:一樓兩制立法應審慎

    同樣是規範大廈公共部分的管理制度,但公、私樓卻有兩套法律“各有各管”且要求不一致,有議員建議公私樓公共部分管理制度應統一法案立法。惟涉及數部法案修法,政府態度審慎,並未對“統一立法”有所表態,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冀小組會再詳細討論。

    單行立法或生問題

    議員區錦新直言對公私樓“各有各管”感到“奇怪”。比如《民法典》規定,所有人大會至少五成業主出席才能開會,不足人數流會後,二度召集至少兩成五人;但《經屋法》卻規定,大會至少三分一業主出席才能開會,二度召集不限人數。他不認同“一樓兩制”,建議將《經屋法》內屬於公共部分管理制度納入《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公私樓統一立法。陳司對統一立法未有表態,冀小組會再詳細討論。

    立法會副主席林香生亦“滿腹疑問”,指《經屋法》的共同部分管理制度有建議要參考《民法典》,但現時政府又計劃把私樓共同部分管理制度從《民法典》抽離、單行立法,過多一段時間政府又要修改《經屋法》。擔憂從《民法典》抽走四十多條條文另行立法,連好的內容都抹走,“到時出現問題無法返轉頭”。何潤生亦對單行立法表關注。

    容易偏離私法自治

    陳司引介時有提及單行立法問題,指因要容許房屋局適度介入私人樓宇共同部分的管理事務,令到有關制度不可避免地會偏離私法自治的原則,故有需要將會偏離私法自治的原則,以單行法形式作出規範。法務局長朱琳琳補充指,為避免“一廈兩管”情況,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而建議房局公權力介入,故須單行立法。再者,大廈管理涉及千家萬戶、涉及事項及程序均較瑣碎,或修法次數頻繁,法案亦建議三年一檢討。具體可待小組會再討論。

    此外,陳美儀關注公共部分的維修問題,法改局副局長曹錦俊稱,原則上進行任何工程,均須得到所有人大會許可,但考慮到具一定樓齡的樓宇單位內的水、電及通訊設施多藏於牆內,故另外處理,建議維修前通知管委會及張貼通告,若法定時間內無人反對可開展工程。工務局會待過了法定時間、又無人反對才發工程准照。至於爆渠等緊急工程則毋須政府審批。

    宋碧琪則擔憂管委會制訂的管理規章需獲所有人大會同意,“小業主會否通過一部規章來處罰自己”,倡由政府制訂。陳司稱房局將出台管理規章範例以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