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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大廈管理法一般性通過

2015-10-27 06:30

過去澳門發生過不少小業主與管理公司的糾紛

立法會昨一般性通過《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

    業主管委會選舉或更改須獲房局證明方可開會

    分層大廈管理法一般性通過

    “一廈兩管”、“一廈多管”多發,衍生停水、停電、冇搭等問題滋擾民生。立法會昨日一般性通過的《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規定但凡業主委員會要討論管委會成員選舉或更改,通通要獲房局“一紙證明”方可開會。局長楊錦華也承認,以房屋局現有的人員配備要處理法律釐定的相關任務“不可能”,必須修改房局組織法予以配套。

    召集書代替掛號信

    獲昨日出席議員一致通過的新法案包括十三大方向的建議,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引介時指出,法案將完善召集所有人大會的手續及其運作規則,包括以張貼召集書的形式,代替現行需寄掛號信;凡涉及管理機關成員的選舉、替補和罷免的會議須獲由房屋局發出的證明後,方可召開。

    梁安琪、何潤生關心倘有人為爭管理權爭持不下如何解決?楊錦華稱,原則上是按申請次序,以及召集合法性等考慮。按法案建議文本,房屋局發出的召集證明有效期為九十天,業主大會要在期間舉行,之後要將會議記錄張貼,並在十五日內送交記錄予房局備存。屆時房局確定程序“合法”後,該份管委會人員名單才“合法”。若要在管委會任期內提出撤換,則要求份額須至少佔樓宇總值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業主同意,較初次舉行業主大會選舉管委會成員僅需一成份額業主同意多,體現兩者的差異。對於陳美儀質疑正處於訴訟期內的管委會是否繼續合法,可否繼續收管理費?法改局副局長曹錦俊回應稱,按一般原則,即使有訴訟在身,但當訴訟未有判決結果前,業主大會的議決仍有效,即管委會的身份仍然合法。此外,對惡意撕毀召集書等刑事行為要另行處理。

    工作增人手難負荷

    新法賦予房屋局以公權力介入業主管委會的選舉,雖表面有助解決糾紛,但亦有議員憂慮衍生爭議趨增。黃顯輝指出,過去政府對管理機關的選舉、替補、罷免介入不多,遇事先由小業主協商,達不成共識再由民事訴訟解決,但如今房局介入不同利益持份者在大廈管理權的博弈爭持,可預料不少爭議會針對房屋局的決定出現,究竟有何上訴機制?是由行政法院上訴,抑或初級法院處理?陳海帆承諾會在小組細則性討論中充分考慮。

    早前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已慨嘆“管公屋又管私樓”的房屋局做到“氣咳”,議員陳亦立昨又表憂慮,擔心新法通過後房局工作將不勝負荷。楊錦華坦言,房局現有跟進私人分層建築物工作的人員編制設定於○六年,目前協助私人樓宇成立業主會、調解糾紛、滲漏水處理、申請維修基金等有六十至七十人,“實事求是,現有的人手無可能負擔將來新增的工作,我們仲要負責物業管理公司發牌。”直言必須修改組織法,才能配備足夠資源執行工作。

    本報記者  吳惠珊  樊越欣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