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區提案擬非禮列半公罪
【本報消息】議員吳國昌及區錦新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建議在《刑法典》增加條文,界定非禮罪。草案建議將非禮列為半公罪,最高判刑兩年;並對藉由親屬關係、職業關係、經濟關係、教學關係等侵犯行為加刑三分一。
非禮罪在澳門並未單獨立法。吳、區二人指出,根據一二年至一四年四月的警方數字,其間發生涉及“非禮”的行為中有六成均以“侮辱”罪論處,“侮辱”罪又屬於私罪,要靠被害人自訴因而保障不足,多名議員以及檢察院前檢察長都曾公開表示應盡快修訂刑法處理。
檢討《刑法典》是政府今年在法務領域的重點施政工作,翻查資料,保安司司長辦曾於今年九月回覆議員陳虹的書質,考慮到社會對懲治“非禮行為”和“性騷擾行為”的訴求特別迫切,檢討工作首先會以修訂第五章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部分。同時承諾於今年底前展開公眾諮詢,期望凝聚共識,歸納社會較接納的方案。
吳、區二人質疑“非禮”立法一拖再拖,認為法律不應無了期滯後,因此自行提交法案。建議在《刑法典》中增加條文,將“乘人不及抗拒,親吻、擁抱,又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私處”的行為定為非禮罪,列半公罪並處最高二年徒刑。法案也設加重情節,如犯罪人與被害人是直系親屬或收養關係;利用等級、勞動、經濟從屬關係實施加害;加害於作為教育或扶助對象的十四至十六歲未成年人;濫用教學職務對十六至十八歲未成年人實施加害;或被害人未滿十四歲等五種情形,刑罰加重三分一。
政界普遍預料吳、區二人的提案不獲通過的可能性較高,但即使被否決亦不會妨礙政府提案,因立法會章程及任期委員會今年四月已經修訂議事規則,更改過往政府、議員不可在同一會期內重新提案的規定,即使議員提案被大會否決,議員不能在同一會期內再提相同法案,但政府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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