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李崇禧利用其擔任四川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 為成都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四川園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國有土地合作開發權、當選省政協常委、催要工程款等事項提供説明。2006年5月至2012年8月,李崇禧直接或者通過其妻李明玉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折合1,070萬元、50,000美元,共計折合人民幣約1,10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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